港警國安處周二(28日)以涉嫌「協助及教唆暴動」等罪名拘捕5人,指控他們於反送中運動期間製造及提供武器,包括在反恐第二案中獲陪審團裁決無罪的第三被告吳子樂,吳與另一名被捕人士隨即被起訴及還押。《追光者》接獲消息,吳子樂之前在脫罪後一直無法離港,警方及律政司拒絕回應其護照是否被法庭扣起。有反送中脫罪者及海外倡議港人認為,若有港人在香港持續被打壓,不應猶豫到其他國家尋求庇護。
據《追光者》了解,吳子樂在9月初「反恐第二案」獲陪審團裁定無罪後,至周二(28日)被捕前仍未獲發還旅遊證件。本台分別向警方求證是否屬實,以及向律政司查詢有否向法庭申請延遲發還反恐案任何無罪被告的旅遊證件,警方未有回應,律政司則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國安法賦權港警沒收無罪者旅遊證件
曾牽涉反送中案件,最終獲判無罪後前往英國尋求難民庇護的 Olivia(化名)向《追光者》透露,她脫罪後一星期,就成功在高等法院領回護照,但據她所知,有其他無罪被告持收據欲向法庭領回護照過程就沒這樣順利,「東區法院說他的護照在那裏,他(無罪者)去到(法院)又說不是在我這裏,(叫)你要等電話、或者我們再查清楚再打給你。我知道是有發生過這些事,可能是程序上或者不知道這本護照在哪裏,或是不知道為甚麼不能拿回。」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2,警方只要有合理懷疑有人已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就可以調查為由單方面向裁判官申請發出通知書,要求被查者向警方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違者可被警方即時拘捕、送交裁判官,再繼續拒絕交出就會被移交監獄羈押最多28日。
假如沒有旅遊證件,根據附表第6款列明,除非裁判官信納該人並無管有任何旅行證件,否則裁判官要發出手令,同樣將該人押交監獄扣留。
被扣起旅遊護照者「隨時可以」向警務處處長、裁判官或者同時向兩方申請離開香港,但前提是裁判官要信納申請人已給予警務處處長合理的書面通知,否則裁判官不得考慮;亦只有在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顧及整體情況後,信納拒絕領回證件離港申請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合理困苦,方可批准該項申請。而且所有在裁判官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都規定在內庭進行,換言之公眾及傳媒並無法得知過程。
47人案有未被起訴者護照長期被扣
香港公民代表會議成員、The Hong Kong Scots 聯合創辦人郭子健接受《追光者》訪問時指,無論吳子樂被扣旅遊證件是否屬實,都並非無罪者旅遊證件被扣的特例,譬如「47人案」即使已經審結,仍有因同案被捕、但至今未被起訴者的旅遊證件被警方長年扣起。他指當局以行政手段拖延發還旅行證件,是「司法追捕」手段之一,「根據公民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其實它(港府)是違反到本國公民自由出入境的條款。他們(被捕者)可以去申請取回護照,但事與願違,我們看不到它有這個安排。特別是我們看到是一個具針對性、持續性和不確定的情況,發生在牽涉社運和政治案件人士身上。」
英國近月持續有示威反對政府處理非法入境者政策,亦蔓延至難民及合法移民議題。不過,郭子健強調英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都是《難民地位公約》的簽署國,若有港人面對持續壓迫、別無選擇下,不應擔心前往他國尋求庇護會被視為「濫用資源」,「我們講的是尋求庇護,這個行為是絕對的合法、受到公約保護。不論他是正常途徑的入境,即是持有效護照坐飛機入境,或是可能迫不得已地透過一些非正常渠道離開香港。我們呼籲有12個月以上定罪紀錄,而過去因為社會運動定罪的人士,如果他有這個迫切需要離開香港尋求庇護,不論去英國、台灣、加拿大也好,我們呼籲他尋求合法移民顧問或移民律師協助。」
流亡抗爭者:在異鄉才找到安全感
作為「過來人」,Olivia亦曾以為捱過最難的一段時間就會平安。惟脫罪後所有銀行戶口仍然被警方凍結,最終要在異鄉才能感到安全。她對猶豫應否離港者寄語:「要拋棄一切是很難,但記得要留返條命、要生存,到其他地方才能繼續做到其他事情。因為香港已經不再是我們所認識的香港、也不是以前的香港。」
《追光者》向警方查詢,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有否或多少次根據附表2賦權,申請過扣起被查者旅遊證件,以及有幾多宗申請獲批,警方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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