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香港警員及一名報稱為退休人士的男子,涉冒充警方國安處人員,向一名男子聲稱接獲廣東省國安處消息,指對方在當地犯案涉及詐騙,要求他交出款項釋疑。3人一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原定周一(10日)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審訊9天,但開庭後其中兩被告聯合申請「永久擱置聆訊」,控辯雙方並以有關申請或觸及「敏感資訊」,申請閉門審理,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批准。
3名被告依次為李雪輝(58歲,退休人士)、鄧栩洋(30歲,報稱公務員)、莊港偉(46歲,報稱公務員)。新修訂控罪後,3人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即於2022年3月27日至4月1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張姓人士同交出款項,以結清「深圳南坡浮法玻璃公司」與「中科創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的交易。
控罪續指,3人的不誠實手段為虛假地表示他們是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指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消息指稱張涉詐騙、若香港國安處所收到消息發現屬實,將對張展開調查。首被告李雪輝另被控一項「假冒公職人員」罪作交替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1日,在中環麥當勞道豪華閣某樓層假冒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
法官一度關注閉門聆訊的法理基礎
今天開庭後,第一及第三被告聯合提出「永久擱置聆訊」申請;控方指跟辯方商討後,認為有關申請或觸及「敏感資訊」,認為「小心起見」,遂聯合提出就今天非公開聆訊作申請,同時指在處理好後可隨時轉回公開聆訊。
處理本案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一度關注申請閉門聆訊的法理基礎,控方回應,是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2條「不准公眾進入刑事法庭的權力」以及第123條「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律程序可藉非公開形式進行和不披露證人的身分」,指條例賦予法官權力可要求庭內人士離開法庭,以及進一步訂明法官有權基於特定原因,命令一宗案件「全部或部份聆訊」非公開進行,又指條例訂明法官下令作非公開聆訊的目的,可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的披露」、「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司法公正」或「其他正當目的」。
法官就關注控方是否知悉辯方申請「永久擱置聆訊」,是否會觸及特定資料或出於「保險起見」,因而支持辯方的申請。控方回應指,對有關資料的認知來自辯方書面陳詞,加上辯方代表的擔心,故「謹慎起見」認為以非公開聆訊方式處理較合適,又指作有關申請是基於現有的真實可能,同意法官指是出於「預防性考慮」,重申若法庭認為有關擔憂已排除後,隨時可轉回公開聆訊。
控方稱辯方披露資料或觸及「國家安全」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3條,為「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律程序可藉非公開形式進行和不披露證人的身分」,於2024年修訂。根據立法會文件,修訂前的條文內容為「如法庭覺得為了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有所需要,法庭可命令就任何罪行而於其席前進行的整項法律程序,或⋯⋯任何適當部分,在非公開法庭進行」,條文經修定後,對於原本「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的提述,加入第(1AA)款 , 訂明 「有關目的是(a)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的披露;(b)維護公共秩序;(c)維護司法公正;或(d)其他正當目的」。
法官之後向控方指,已閱覽首被告呈遞的文件,有部份來自已公開的雜誌文章或訪問,質疑為何涉及國家安全;控方回應,指已公開雜誌非關注所在,又指陳詞時或會提及較敏感條款,因此刻未能確認「永久擱置聆訊」申請會否觸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3條下的「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的披露」,故非公開聆訊申請是基於「其他正當目的」一款,即「有機會觸及」維護國家安全。
法官考慮片刻後宣佈,基於控辯雙方聯合申請,以及控方稱辯方披露的資料有機會觸及「敏感的國家安全資料」或「敏感的國家議題」,同意應採取「謹慎、預防性」態度處理申請,信納現時情況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所述情況,出於謹慎考慮,下令進行閉門聆訊,但強調認同刑事審訊應該開放予公眾人士,以公開形式進行,並隨即要求公眾人士及記者離開法庭。
案件編號:DCCC101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