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無按例註冊作社團,5名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遭票控,2022年被裁定罪成及罰款;5名信託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上訴,案件周三(3日)展開首天聆訊,陳日君樞機、何秀蘭及吳靄儀的法律代表完成陳詞,力陳各信託人間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單憑有共同目的不足夠認定是社團,組織無階級架構、不設會員,不屬條例監管下的社團,質疑原審裁判官採納空泛的「社團」定義,錯誤裁定「612基金」屬條例下受規管的社團。
原審裁判官嚴舜儀於2022年11月25日,裁定「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即陳日君樞機、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連同秘書施城威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罪成,即各人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 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5名信託人各判罰4,000元,施城威判罰2,500元。
5名信託人不服定罪提上訴,除許寶強外,其餘4人周三均有到庭及坐在公眾席最前排,陳日君戴上法庭提供的耳機。
上訴聆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處理。陳日君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控方代表是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各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指612基金既無會員亦無正副會長
甫開庭,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上訴方的立場,是否指「612基金」為信託(trust),若然不是,5名上訴人曾簽署契約,各人在法律上有何關係;代表陳日君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確認,「612基金」不足被視為信託,引用條例就「社團」釋義,即「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認為既可指家庭,亦可正式如成立公司或合夥,就本案而言,「612基金」只是類似「沒有成立為法團的組織」。
上訴方續指,「基金」有共同目標和目的,但就如為創作音樂而成立的樂隊,以至定期午餐聚會都懷有共同目標及目的,惟基金不設會員制,亦無社團章程及規則,沒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或司庫等,成員只按契約處理基金,無強制性義務,直言各人間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mutual right and obligation),因此不屬社團條例下受規管的「社團」,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5人為幹事(office-bearer)。
上訴方又提及,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主要依賴一宗1971年的案例,惟因應條例修訂及社會發展,相關案例不應被遵從。
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吳靄儀陳詞時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提到「612基金」是沒成立為法團的公眾性質信託,但指基金非純粹為慈善目的成立,故不獲條例豁免,又指如基金聲稱是信託,但無效時捐款人有權追討捐款,基金亦應歸還款項,信託人有義務為捐款人處理資金,但毋須監管其他信託人,此信託人間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
辯方指社團條例以往旨在打擊三合會
原審裁判官裁決中提及社團可以不同模式運作,條例無再就「組織」訂立釋義,亦無就「社團」規模制定要求,考慮條例上文下理,認為應以最廣義方式理解,過於狹隘理解則會無法實踐條例宗旨。
不過,何沛謙反駁指,案例顯示過往法官就如何詮釋「社團」定義時亦感困難,留意到把「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納入釋義範圍過於廣闊,而條例以往旨在打擊三合會及不良社團,但現時條例的釋義,不論合法與否,是否屬不良社團似亦包含其中,不符依法規定的要求。何沛謙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採用空泛的「社團」定義,裁定「基金」屬條例下受規管社團,強調結社自由屬基本權利,並引案例指當需限制基本權利時,法庭應採用對法例狹義的解讀。聆訊周四(4日)將由許寶強方作陳詞。
案件編號:HCMA446/2022(WKS4829-48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