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有按例註冊作社團,5名基金信託人就沒申請社團註冊罪成向上訴庭提上訴,聆訊周四(4日)繼續。上訴方力陳,時任保安局局長曾以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為由,引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認為現時所有事情都可循國家安全處理,質疑申請社團註冊或豁免註冊有何用處,並指各上訴人真誠相信只是成立信託基金而非社團,故毋須申請註冊。控方反駁各上訴人聚在一起有共同目的,呼籲公眾捐款及曾召開58次會議,基金亦設網站及標誌等,屬條例下規管的社團。上訴庭聽畢陳詞後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詞作裁決。
5名信託人包括陳日君樞機、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及何韻詩,不服定罪提上訴,在首日聆訊未有現身的許寶強,周四亦有到庭旁聽;他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陳詞指根據條例,任何本地社團須在成立或被當作成立的1個月內,以指明表格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包括填寫社團的名稱、宗旨、幹事資料、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再由3名幹事簽署。
李志喜舉演奏二人組為例,指他們對應否註冊定必感「頭痕」,包括需思考成為三重奏(trio)組合,以符合3名幹事簽署的條件,與此同時組合會往不同地方表演,沒有主要業務地點地址。她不爭議「612基金」沒有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但指基金實際何時被當作成立,案中並沒有相關資料。
辯方指社團條例釋義不清晰 可推演至任何人類活動
李志喜續指,「社團」釋義根據條例為「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惟認為「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並不清晰,可涵蓋絕大部分人,例如家庭、麻雀友、高爾夫球球友等,以至凡人類的活動都可被視為「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最終是否獲豁免註冊,無論如何都需先提交資料,故有註冊及獲豁免註冊沒有事實上分別,而要求市民提交申請已相當擾民。
李志喜又提及香港民族黨,該黨即使是沒有註冊的社團,仍可被當局引用條例禁止運作,時任保安局局長、現任特首李家超在2018年,便以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為由,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而現時所有事情都可循國家安全處理,質疑要求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之用處何在。
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定何韻詩認為自己沒與他人成立組織,說法在客觀標準上不能視為合理,惟林力陳普通法免責辯護適用本案,即各上訴人合理地真誠相信自己只是成立一個信託基金,而非成立一個社團。首席法官潘兆初就提出,何韻詩原審時沒有出庭作供,林國輝確認,但指從Facebook帖文等資料可見,基金成立有特定目的,包括為受傷或被捕者提供緊急醫療、法律等援助,當時甚至有人批評申請過程緩慢、不容許用作購買裝備等。
控方指社團條例原意不只針對黑社會 其他社團亦受管
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基金」原名為「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於2019年6月5日成立,當日除召開記者會,社交媒體亦有發布基金成立的帖文,翌日收到逾1,200萬元捐款,5名上訴人自稱臨時信託人,同月底簽署契約,基金於2021年10月解散,期間沒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周續指,《社團條例》立法原意非旨在打擊三合會,其他社團亦屬監管範圍。上訴方確認「612基金」法律上不足以被視為信託,一個沒有成立為法團、帶公眾性質的信託,必然符合條例所指的「一人以上的組織」,並需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就本案而言,各上訴人懷共同目標聚集一起,呼籲公眾捐款,曾召開58次會議商討基金事務,「基金」亦設有網站、標誌及有固定業務地址,並借用民協銀行帳戶處理逾4億元款項,曾贊助政治活動,必然屬條例下規管的社團,強調社團註冊制度顯然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權利與自由。他又指相互權利和義務非必備指標,品酒會及搏擊會成員間均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但仍屬受條例規管之社團。
上訴方表示對控方引用搏擊會例子感驚訝,指搏擊會有其規則,成員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又指一直期待控方闡述5名上訴人間有何相互權利和義務,卻未見控方有作分析;就控方指「基金」屬於「一人以上的組織」,上訴方就質疑,5名上訴人除有共同目標聚集一起外,未有其他情況可言。上訴庭聽畢雙方野詞後,宣布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HCMA446/2022(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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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2 月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