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經過156天的審訊,周一(15日)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全部罪名成立。就黎智英作供時解釋自己接觸從犯被告陳梓華,因期望對方可勸說「勇武派」平息街頭暴力,與遊說外國制裁完全無關;3名法官在判詞中接納陳為證實可靠證人,反指黎的供詞說法無稽、與證據不符,質疑陳梓華若如黎所指是和平示威者,如何說服「勇武派」放棄暴力,又引通訊紀錄指二人對話不限於平息暴力,更多觸及國際遊說及美國就制裁立法等,反映黎明顯知悉及支持陳遊說外國實施制裁;法官亦不信納黎案發時不認識「重光團隊(SWHK)」等涉案組織,指黎的 Twitter 帖文重複加上相關標籤,從標籤數量而言不可能毫不知情。
法官在判詞引言(Introduction)部分提及對黎智英的看法,開首一句即是「這宗案件的核心主要圍繞一人,他就是黎智英」,以介紹黎的故事引入,指要理解黎,就要「回到最初的起點」,指「黎智英無疑是一名非常精明的商人,但不幸他對中國共產黨的深切怨恨與憎惡,使他走上一條荊棘之路,最終導致今日審訊」;法官又指黎對中共及香港特區政府有極為強烈的憎惡(rabid hatred),即使在作供時仍同樣強烈,又展現自己是持強烈意見、不易放棄的人,認為黎塑造自己堅定及無畏無懼,會為信念而戰,指黎此形象跟他52天作供完全一致。
就黎智英作供時曾解釋,接觸從犯證人陳梓華,以及「攬炒巴」劉祖廸是望兩人可勸說「勇武派」自組領袖團隊,約束及平息街頭暴力,與國際遊說完全無關。法官在判詞批評說法無稽,質疑示威者分成兩派,陳是保守的和平示威者一方,如何能說服「勇武派」變和平;又指陳早於第三次會面已告知黎自己無法聯絡「勇武派」領袖,而 WhatsApp 通訊紀錄亦反映,大家的對話不只涉及街頭暴力議題,更觸及國際游說工作和美國就制裁立法,以及民主派初選等,反映黎知悉及支持陳進行國際游說工作。
判詞指從犯證人陳梓華「誠實可靠」
至於黎智英盤問下同意看過的《蘋果》專訪文章,從未提及劉祖廸過往與「勇武派」有聯繫或他是「精神領袖」,文章只提及劉有參與國際登報,亦沒任何通訊對話紀錄顯示黎曾向陳查問劉聯絡勇武派的進展;法官拒納黎之說法,強調黎曾在 Twitter 向劉致敬,讚揚及鼓勵對方在國際線戰鬥,在國安法後續請求制裁,同時拒納黎稱不認識「重光團隊(SWHK)」及「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指證據顯示黎收過相關文件,《蘋果》文章及黎的 Twitter 帖文亦多次提及兩組織,不可能毫不知情,指黎的 Twitter 帖文重複加上「StandWithHongKong」、「FightForFreedoom」標籤,從數量可見黎不可能沒有留意,黎必然知悉及支持「重光團隊」。
判詞認為,從犯證人陳梓華誠實可靠,即使敍述事件發生日期有不一致之處,法庭仍接納他與黎智英、Mark Simon 間溝通的證供,並指黎知悉眾籌國際登報計劃,透過 Mark Simon 向計劃提供財政支持,而黎必定曾對 Mark Simon 作指示,否則 Mark Simon 作為「大忙人」,沒有原因主動跟陳會面並提供幫助和意見。
就黎希望成立領袖團隊團結「勇武派」及「和理非」示威者,減少街頭暴力避免反修例運動失去道德高地,黎曾對陳指自己可利用媒體力量做到年輕人做不到的事情;法官就認為黎知悉李宇軒、陳梓華及劉祖廸有參與國際遊說工作,黎密切關注美國國會針對中國及香港的動向,由助手充當耳目匯報不同赴美遊說團隊行動,接納陳梓華指黎在台北會面中,著他及劉祖廸跟外國「枱底人」建立關係,認為陳的證供反映黎智英知悉 IPAC 的存在和工作,鑑於兩人的信任關係,唯一合理推論是 Mark Simon 按與黎的協議,助陳梓華加入「重光團隊」的美國線,考慮所有證供下,裁定黎智英、李宇軒、劉祖廸及 Mark Simon 在台北會面後達成協議,推動國際遊說工作,請求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協議並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持續,而黎曾形容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表明自己會做好榜樣,續在不同媒體請求制裁,就反映他即使面對國安法,仍堅定地推動請求制裁的協議。
判詞指黎是「白手興家」的成功典範
法官在判詞引言部分,就根據黎的說法提及他於1947年出生中國內地富裕家庭,惟因當時中國政治動盪,失去原有財富,家庭被拆散,黎母被送往勞改營,黎須以童齡開始工作以賺錢養活家人,之後偷渡來港,及後藉勤奮決心建立非常成功的紡織生意,再出售業務投身媒體創辦《蘋果日報》,指其故事是真正「白手興家」的成功典範。惟判詞續指,黎無疑是名非常精明商人,但「不幸是他對中國共產黨的深切怨恨與憎惡,使他走上了一條荊棘之路,最終導致今日的審訊」(it is unfortunate that his deep resentment and hatred for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led him down a thorny path leading to his trial today)。
法官之後提及《蘋果日報》創立及營運,指黎積極制定編採方針並利用《蘋果》鼓勵市民追求民主以及走上街頭抗爭,當中分水嶺是《蘋果》「蛻變」成反對特區政府及中國政府的報紙,直言自那時起,黎希望報紙以「黃色」立場來刊登新聞。法官就指出,報紙有編採立場本身沒不妥,但從證據可見,有關立場遠超正常範疇,而黎身邊聚集一批與其志同道合、同樣熱衷拉倒中國共產黨的人,首要人物為 Mark Simon,證據揭示《蘋果日報》管理層的運作情況及黎定位《蘋果日報》反映其反共立場,再進一步變成反中及反特區政府立場,而黎對中共,包括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惡極為強烈,即使於法庭作供時仍同樣強烈。
法官亦在判詞中花上部分段落提及黎智英的個性,指黎展現自己是持有強烈意見、不易放棄的人,引述黎在直播節目中,曾提及「你知道,我只是自然地做了我所做的事,那一定是我的性格,而性格就是命運……」之說法,認為黎塑造自己為相對年事已高,但仍堅定及無畏無懼,會為信念而戰之形象,且會堅持到底,指此形象與黎在證人台上作供52天的觀察完全一致。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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