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警在2019年7月14日沙田警民衝突受皮外傷及精神創傷,事後向兩名暴動罪成男子索償,法官周四(4日)頒下釐定賠償金額的判決,稱考慮男警事後受嚴重精神創傷所困,影響其工作前途,包括之後半年不能赴前線工作,因而損失超時工作津貼等,加上本案情節嚴重,男警遭被告公然施襲及羞辱,一度瀕臨死亡恐懼,故須判予額外賠償,連同醫療費及雜費等,判兩被告需向男警賠償合共49.5萬港元,另須支付訟費。
原告為警員郭兆恒,兩名被告為梁柏添及龔志遠,兩人早前沒有出席釐定賠償金額的聆訊。處理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早前裁定警員就首被告的索償案件勝訴,另次被告亦承認責任。法官今頒下的判詞指,原告的皮外傷勢不算嚴重,在三數月後已大致康復,但襲擊對其造成嚴重精神創傷,令原告患上中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至今仍需定期複診及服藥,並受壓力、失眠及焦慮所困,另需長時間接受精神科治療,影響工作安排及前途,認為原告應獲相關賠償22萬元。
法官又指原告受傷後需要請病假逾一個月,復工後5個月仍只獲分配文職工作,未能獲得前線工作的超時津貼,故以襲擊起計算約半年,月均130小時的超時津貼,裁定被告須就原告超時工作津貼損失作16.2萬元賠償。
法官在判詞續指,案中警員在執勤時受襲,情節嚴重,事發在大型商場內,兩被告以雨傘及硬物反覆刺擊並拳打腳踢原告人,故意公然襲擊及作出羞辱,原告人供稱受襲時感覺痛苦,尊嚴被踐踏,瀕臨死亡恐懼,因此認為本案適合加重損傷賠償,鑑於原告人所受的嚴重及持久精神創傷,故判決被告需作額外14萬元賠償。
至於原告以喪失工作能力提出的索償部分,法官指原告復工至今一直在警隊穩定工作,沒因襲擊傷勢獲發病假,顯示身體問題較輕微、精神狀況亦不影響工作及生活,沒蒙受失去工作風險,裁定申索不成立。至於原告已支付的私家醫療費用以及相應交通費及雜費等,以及原告未來醫療費用,扣除原告已收取約5.3萬元僱員補償,最終判兩名被告須向原告作49.5萬港元賠償,另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DCPI154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