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有示威者在7月1日佔領立法會,多人被捕及被控暴動等罪,藝人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12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獄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當中7人不服定罪或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二(16日)聆訊。上訴方指王宗堯當日進入立法會行為不智魯莽,但不足以推論他支持及鼓勵暴動;律政司一方反駁,當時立法會發紅色警示,王仍走入「暴風眼」位置已是參與暴動,指他聲稱將充電器交給記者說法「極之荒謬」。上訴方又力陳原審法官按各人罪責劃成高、中、低三級,並以7年監禁、即區域法院判刑上限作罪責嚴重者的量刑起點,直言甚少有暴動案採納此量刑,但法官聞言反指:「我們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法官將押後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
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除畢慧芬及王宗堯就暴動定罪提上訴,其餘各人只就刑期提上訴。王宗堯身穿軍綠色外套應訊,其太太及藝人黃耀明也有到庭旁聽。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陳詞指,案發當日下午立法會已出現暴力行為,王於晚上11時47分後才出現,已是「好遲好遲階段」;王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後曾與1至2人交談,把一包東西交給他人後,再與另一人打招呼,之後便離開,期間沒有叫喊口號。就期間王跟有關人士的打招呼動作形容為「攬一攬」,上訴方稱僅屬「普通禮儀式」。
王一方續稱,王作供時曾解釋進入立法會是打算把充電器交給有合法需要的記者,並形容「這個絕對是不智的行為,甚至是魯莽」,但指不足以推論王到場為支持及鼓勵暴動。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案發時雖然大多數人不清楚暴動元素,亦不會思考自身某種行為是否屬促進、鼓勵及支持暴動,但王當時沒需要進入會議廳交收,「交之餘,還跟人做出某些動作」。王一方就重申王的行為不智,但沒有證據可推翻其說法。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王在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以及警方已多次表示將作出驅散下,仍自願前往大樓是「走入暴動中心、暴風眼位置」,而不論時間長短,已參與了暴動,並指王聲稱到場為交充電器的說法是「極之荒謬」。
法官指示威者闖立法會破壞屬「有史以來最嚴重」
各上訴人就刑期上訴方面,上訴人孫曉嵐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同意立法會有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惟就原審法官指事件對社會帶來深遠影響,引發之後連串示威暴動的說法並不認同,認為不合理,因整場運動根源是市民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又指原審十分着重立法會的象徵意義及憲制地位,且因案發為7月1日,故就罪責屬「嚴重」之被告以7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但上訴方指,甚少有暴動案採納此區域法院刑期上限作量刑起點。
不過,法官楊家雄聞言即回應:「我們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有史以來香港未試過。」上訴方再指,政府總部的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甚至更有意義,而同年9月底政總外的暴動案,有人使用丫叉擲物及投擲汽油彈等,量刑亦低於本案,但法官彭偉昌就反駁指該案示威者身處政總外圍,而本案示威者衝入立法會大肆破壞,強調本暴動案件是「有史以來最嚴重嘅一次」。
上訴方又提及,原審法官把被告罪責劃分為高、中、低三級,並以7年、6年9個月及6年半作量刑起點,每一級只差3個月,認為原審設下過於狹窄框架,未能全盤考慮各人參與程度,建議合適量刑應為4至5年、5至6年,以及6至7年。不過,法官楊家雄認為原審法官考慮本案屬「最嚴重類別」,在此大前提下,再按各人角色作分野。
律政司強調衝擊立法會屬加刑因素
上訴方又指,上訴人於晚上才出現,當時為立法會大樓失守後較平靜的時間,質疑是否須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認為刑期明顯過高,亦有上訴人案中行為不涉及使用暴力,並以不同案例如「721事件」,力陳因被告直接使用武力,法庭才採納7年歐量刑起點。
至於案中唯一不曾進入立法會的被告林錦均,其代表大律師指林晚上7時半已返回元朗用膳,惟原審沒有考慮其參與時間較低、不曾進入大樓,將他劃分為罪責嚴重者。法官楊家雄指林曾使用暴力,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上訴方回應指林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大樓內部,故不應納入其罪責之內。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本案重點在於衝擊立法會,為史無前例,上訴庭在案例中已提到衝擊立法會屬加刑因素,又指原審法官已分析各被告的案情,按其參與程度區分罪責成三級並無不妥,而最低參與程度採納6年半量刑起點亦非明顯過重。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CACC63/2024(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