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記協主席陳朗昇被指在2022年9月赴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期間,在場外被便衣警員截查,他多番要求對方先表明身份才願意出示身份證,最終被到場增援警員拘捕,控以「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陳不認罪受審,2023年被裁定罪成判囚5天。陳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案件周二(16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強調,《警隊條例》列明除非有人符合「行為可疑」的客觀前提,否則警員不可任意截查,陳事發時僅斜行過馬路,非如原審裁判官指用左手按住斜揹袋,客觀上不構成「行為可疑」。惟暫委法官王詩麗質疑,陳當時跟一名揹黑色大背囊可疑灰衣男子同行。王官押後裁定,陳續准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人陳朗昇由大律師關文謂代表,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認為陳案發時「行為可疑」,因陳當時以左手按斜揹袋斜行過馬路,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陳被警員截停前,沒有以手按袋,強調警員截查陳的行為非正當執行職務,引述《警隊條例》英文原文,列明警員有權截查的客觀前提是必須先有「行為可疑」(acted in a suspicious manner),惟原審沒充分考慮,僅憑警員錯誤觀察即裁定陳行為可疑。
審理上訴的暫委法官王詩麗回應稱即使原審思路不完善,上訴庭重審後也可能得出同樣結論,又質疑上訴方陳述事實時,未提及當時陳同行灰衣男子揹黑色大背囊。上訴方就指,《警隊條例》中指出的「行為可疑」,針對個別人士本身行為,非涉及同行者,陳當時揹小斜揹袋,不足以放置大型示威物品,惟王官再質疑「就是『個別人士』同這個人(陳)一齊行」,並指陳被截查後,該男子即拍其肩膊作出安慰,似着陳冷靜。
律政司一方指警員當日根據《警隊條例》所賦予權力正當地執行職務,因知悉會議附近有可能發生混亂,考慮上訴人斜行過馬路,且同行男子揹黑色大背囊,為防止「公眾地方出現秩序混亂情況」,遂根據《警隊條例》截查,又指警員只是要求陳出示身份證作查證,無阻礙他前往會場,無損害他按《基本法》享有的權利。
就閉路電視片段未見陳以左手按袋,律政司方解釋,警員供稱所見屬觀察「前段時期」,指片段未必拍到,若單憑影片便認為原審犯錯是「以偏概全」,因原審同時考慮警員證供。上訴方就強調,原審是指陳斜過馬路「及」用左手按袋,兩項行為同時發生,因而認定陳行為可疑,但王官聞言即表示:「重要嗎?」
就量刑方面,上訴方求情指法庭需考慮上訴人阻差辦公行為之嚴重程度,如阻礙多久及上訴人作為記者的職業背景,使他可能認為警方針對具政治背景人士,而當日活動涉及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大會,具重大公眾利益,可能會有人示威,警方執法可能較緊,強調此案對陳及公眾有警世作用,與其判處5日監禁,反指可讓陳貢獻社會,建議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惟王官表明不適合,因原審法官指陳朗昇毫無悔意;律政司指判監刑期合理,又指判處社會服務令的重要條件是被告有悔意,重申陳明顯沒有悔意。
案件編號:HCMA46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