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香港特區政府定於1月22日開庭審訊支聯會及李卓人、鄒幸彤及何俊仁「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本文是吳國光教授就香港特區控訴所提出的理據加以反駁。)
日前讀到《德國之聲》中文網的報導(https://www.dw.com/zh-hant/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申請撤銷煽顛公訴被駁回/a-74601548),其中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Alex Lee)的說法。這位法官似乎認為:「基本上,任何試圖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都被視為違憲」。我不知道該報導是否準確,但作為研究中國政治制度的專家,也是香港永久居民,我認為這種理解和做法對香港法治和中國憲法是嚴重的挑戰與破壞,因此不能不撰文發表自己的看法。
「任何試圖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都被視為違憲」,這個說法的前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中國政治制度確定為「一黨專政」。這個說法能不能成立呢?這可以從憲法條文的相關規定、「一黨專政」的概念辨析、誰具有釋憲的法律權威等三個方面來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來沒有說中國是「一黨專政」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說,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和序言來做出「任何試圖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都被視為違憲」這一判斷的。那麼,我們先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論述究竟是甚麼樣的。
憲法序言說:「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這就是說,中國的國家權力是「人民」所掌握;沒有說是某個「一黨」所掌握。
憲法序言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這就是說,中國的國家政權是「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沒有說是「一黨專政」。
憲法序言還說:「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這裏明確說到「多黨」;沒有說中國是「一黨專政」。
憲法第一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裏以憲法條文明確規定說中國實行的是「人民民主專政」;沒有說是「一黨專政」。
憲法第二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裏以法律條文體現了序言的精神,沒有說一切權力屬於某個「一黨」。
很明顯,持「任何試圖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都被視為違憲」這個說法的人,要麼根本沒有讀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要麼就是在蓄意歪曲乃至憑空捏造憲法內容。這是對憲法的嚴重侮辱和挑戰。在香港存在這樣嚴重而公然的挑戰憲法的行為,挑戰者還掌握公權力和司法公器,這必須得到糾正。
「一黨專政」的概念辨析政治意涵
上述憲法引文明確說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其中提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人可能會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等同於「一黨專政」,並依據這種理解而做出「任何試圖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都被視為違憲」的結論。這裏就需要對「一黨專政」的概念稍做辨析。
就詞義而言,第一,「領導」和「專政」在法律意義上不是同義詞。據《現代漢語詞典》,「領導」意即「率領並引導」;「專政」則是「佔統治地位的階級對敵對階級實行的強力統治」。這顯然是詞義不同的兩個詞彙。第二,「一」和「多」不是同義詞。上述憲法引文的主語是「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修飾語,不僅主次分明,而且法律涵義明確在於「多黨」。「多」不是「一」,「多黨」也就絕不是「一黨」——這是很簡單的數學。
就歷史而言,中國共產黨的建國綱領就是「廢止一黨專政」。1945年4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大上所做的政治報告中明確提出,把「廢止一黨專政」作為中共的建國綱領(見毛澤東,〈論聯合政府〉,《毛澤東選集》一卷本,頁930-1000,特別是964-967),並明確批駁了那種認為中共建政後會建立「一黨制度」的說法(頁962-963)。
「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和1945年毛澤東代表中國共產黨所提出的「廢止一黨專政」的政治綱領,是相同的說法。將之指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是缺乏歷史知識的認知和判斷。
中共七大首次在黨章中將毛澤東思想確立為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中國共產黨1960年代以來迄今的歷次版本的黨章都一再確認了這一點。這就是說,中國共產黨從來沒有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是「廢止一黨專政」的結果,更沒有說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身就在實行「一黨專政」。一邊強調憲法中所寫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一邊又說「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憲法含義等於「一黨專政」,這是違背毛澤東思想的,也是違背中共黨章的精神的。
就概念而言,如果「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憲法中不等於「一黨專政」,那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也就不等於「一黨專政」。
就政治而言,說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或無產階級專政等於「一黨專政」,意涵就是:第一,指控中國共產黨在建立政權以後背棄了其初心,把「廢止一黨專政」的建國綱領改變成為建立和實行「一黨專政」的政體;或者是,第二,指控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廢止一黨專政」的主張在當時就具有違憲的性質,指控「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其所建立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是不合法的。
「任何試圖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都被視為違憲」這個說法,前提是上述兩種指控中的任何一種。持這種說法,政治含義就是捍衞「一黨專政」,也就是要捍衞中國共產黨所要求廢止的政治制度。這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所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七十多年有效統治中國大陸的歷史背景下和政治現實中,可能具有「試圖顛覆國家政權」的性質。
誰具有釋憲的法律權威?
當然,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可能認為他具有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權力。但是,他這種想法是違憲的。
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們應該知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這不是英國,在英國那種制度下最高法院具有釋憲功能。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在香港主權回歸中國二十八年之後,為甚麼居然仍按英國法律思維來行使司法職權呢?希望這只是沒有學習到中國共產黨的與時俱進,法律知識嚴重落伍、脫節與欠缺,而不是刻意挑戰中國全國人大的釋憲權威。
那麼,中國全國人大在過往釋憲時有沒有說過「中國是一黨專政」呢?從來沒有。唯有來自香港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2018年3月曾表示,「結束一黨專政」的說法「可能已違反憲法及《基本法》」。但是,譚耀宗的說法,除去其可能的違憲含義不說,也不過是個人說法,並不代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而釋憲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並不是屬於哪一個個人。在中國現行制度下,不要說一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是國家主席,也不具有釋憲的權威。
有人可能會說,譚耀宗的說法可能意味着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某一天會做出「中國現行制度是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憲法解釋,會認為「結束一黨專政」就是顛覆國家政權——這不妨稱之為「全國人大按譚耀宗說法而釋憲的假設」。這種假設意味著某些人自我膨脹到把個人凌駕於國家主權機構之上,這姑且不論;回到本文前述在政治上的辨析,這種假設等於:第一,要求把中國共產黨「廢止一黨專政」的建國綱領變為建立和實行「一黨專政」的政體,這是挑戰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或者是,第二,指控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廢止一黨專政」的主張是違憲的,指控「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其所建立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是不合法的。歸根結底,這都是在試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必定造成憲政危機,如果得逞則就是一場憲政政變。
因此,持「全國人大按譚耀宗說法而釋憲的假設」,意味著為了維護某種違背憲法本意的憲法解釋而不惜否定憲法,根本否定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已經涉嫌「試圖顛覆國家政權」。
結論
綜上所述,結論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來沒有將中國政治制度確定為「一黨專政」;「任何試圖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都被視為違憲」這個說法不僅不能成立,而且其本身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違背並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從個人行為來說則可以被認為是詆毀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根據這樣的違憲說法和行為來行使司法權力,是非法行為。
作者:吳國光
專家身份簡介
吳國光,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政治學哲學博士,現任美國史丹佛大學中國經濟與制度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胡佛研究所人類安全與繁榮計畫高級研究員兼執行主任、美國亞洲協會政策研究所中國分析中心高級研究員。1980年代曾任《人民日報》評論員、中共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辦公室成員、中共十三大報告起草組成員、趙紫陽總理/總書記講話撰稿人。1989年後曾任美國哈佛大學尼曼學人(Nieman Fellow),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魯斯學人(Luce Fellow),哈佛大學費正清研究中心王安博士後研究員,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系助理教授、副教授,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政治系教授、歷史系教授、中國研究及亞太關係講座教授。研究領域為中國政治、比較政治、比較政治經濟學,出版英文書籍10種,包括專著
China’s Party Congress: Power, Legitimacy, and Institutional Manipul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中譯本《權力的劇場:中共黨代會的制度運作》,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8;另有日文譯本);Globalization Against Democracy: A Political Economy of Capitalism after its Global Triump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中譯本《反民主的全球化:資本主義全球勝利後的政治經濟學》,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20);中文書籍20種,包括專著《趙紫陽與政治改革》(香港,1997)等,論文見於Asian Survey, China Quarterly,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acific Review, Social Research, Third World Quarterly 等國際一流學術期刊,並任多家英文國際學術期刊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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