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周二(27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續讀出餘下的開案陳詞,當中涵蓋已認罪被告何俊仁的言行,確認會引用「共謀者原則」;辯方表示,在簽署雙方承認事實時並不知情,至開案陳詞首日才得悉。法官關注控方須說明引用範圍,否則辯方難以辯護,惟控方被問及是否能即日呈遞相關內容列表時,就稱需時準備,被法官指本案審訊一再延期,下令控方今午前呈交有關列表。法官又關注是否需在庭上播放部分逾20年片段,認為已有相關謄本,片中情況當時非涉及違法,鄒幸彤指謄本只有控方欲引用段落,法官則認為意義不大,指最重要是中國在2018年修憲後至落案起訴當天期間時段,決定予各方時間商討,押後至周四續審。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今續讀出開案陳詞,指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必然是在顛覆國家政權語境下,鼓吹及傳揚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主張,並列舉多個「額外例子」,包括引用李卓人於2020年5月25日,在中聯辦外示威時稱「中國共產黨不應該繼續存在」。按控方謄本,李卓人當時稱「專政政權係喺整個中國都唔應該係繼續存在」,李在被告欄內一度舉手,向法律代表給予指示,法官李運騰就留意到李當時言論為「專政政權係唔應該存在」,向控方提出:「但你哋陳述『共產黨唔應該繼續存在』,所引用嘅似乎唔支持你講法,呢度係咪又漏咗幾個字?」
控方表示會修正,提出應在「中國共產黨」後加上「的專政」;李的代表大律師就表示:「李先生反映了同一個關注」;控方再回應指不會用「專政」,應修訂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李再給予指示後,辯方再表示「李先生不是太想用『領導地位』這個字」,並指已向李解釋控方開案陳詞並非證據,但李官指,控方引述李的言論,是否可支持控方說法有需要爭論,但指現時起碼較清楚解釋,另一法官陳仲衡指,不期望辯方同意開案陳詞中一字一句。
控方引何俊仁將中共置於民主對立面
控方另引用何俊仁於2018年5月14日由支聯會舉辦的示威活動中之言論,表示並非要「消滅」共產黨:「我哋要結束一黨專政,然後先至可以實現一個真正民主自由、憲政嘅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唔係要消滅共產黨,共產黨係有權,嚟到參加競選,有權可以透過公平嘅選舉贏得繼續執政嘅地位,我哋唔係要消滅共產黨⋯⋯」(節錄),控方指何以所謂民主之名結束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並否定國家的憲制及政治制度。
控方又指,何翌年5月受訪時,把中國共產黨置在所謂民主的對立面,公開表述不認同中國共產黨領導:「其實民主佢就係將個權交番畀人民,唔好淨係你惡晒。咁所以呢個結束一黨專政係重要嘅,你唔好你惡晒⋯⋯根本我哋嗰陣時,就係話我愛國我先至要反共,因為共產黨帶嚟災難,因為共產黨好多嘢係不人道⋯⋯就因為我哋係認同個國家民族,真正嘅國家民族,所以我哋就唔認同共產黨嘅領導⋯⋯」;亦指鄒幸彤於2021年4月參與支聯會示威活動後,公開表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所謂民主不容,宣告會堅持五大綱領,以及鄒同年5月受訪,提及預計支聯會的五大綱領與中國共產黨有衝突,並在6月再公開指,即使李卓人、何俊仁未能繼續鼓吹及傳揚支聯會的組織及主張,她仍會繼續有關作為。
至於支聯會,控方指各被告於2021年9月9日被起訴,當時支聯會是以有效存在的法人團體身分作本案被告之一;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於同年10月26日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把支聯會從公司註冊名單除名,支聯會再不具備法人身份,但在條例下,已開展並待決的法律程序可繼續,而支聯會由破產管理署長代表。控方表示,支聯會的作為是提供平台予另3名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續進行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根據本案的共同控罪,法庭可考慮3人是否與支聯會共同犯罪,而3人作為支聯會董事,其作為可構成指示支聯會的意志和意圖。
法官認為播舊片意義不大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期間,法官陳仲衡關注其中涵蓋已認罪的被告何俊仁之言行,問控方是否會採用「共謀者原則」,獲控方確認,表示稍後將說明控方欲引用之言行。控方讀畢開案陳詞後,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關注,簽署承認事實時並不知控方欲引用相關原則,要求控方說明將援引哪些獨立證據作指控,才可讀出承認事實。李卓人的代表大律師亦表達相同關注,指在控方讀出開案陳詞首天見附註時才知悉控方有意引用共謀者原則。
法官李運騰認為辯方的關注合理,認為控方須說明引用原則之範圍,包括是《國安法》生效後之言行或囊括生效前,以及進一步說明依賴哪位被告的言行,否則辯方難以辯護,同時問控方是否可在今日處理好;控方一度表示需時準備,惟李官指案件已延遲幾個月,期望控方昨晚已經做好,又質疑控方非「突然醒起」,「我哋其實延期了不下一次,你有多過一年時間準備。」控方再回答:「已經整緊」,最終李官下令控方於今午4時前,把書面列表交予辯方。
李官另關注控方打算需要多少時間播放片段,指留意到有片段是二十多年前的事情,而控方開案陳詞是依賴2018年中國修憲後把「共產黨領導地位確立」,《國安法》亦沒有追溯力,認為在2020年7月1日前發生的事情,即使准予呈堂亦僅可作背景資料,問控方是否真的需要由1989年開始播出影片,並指已有相關影片謄本,質疑為何仍要在庭上觀看多年來在當時並非犯法的事情。
鄒幸彤就提出謄本不完整,只有控方欲引用之段落,而辯方想看的部分不在段落中,又認為同一篇宣言沒理由「剪頭剪尾」,在迫於無奈下故需要看片。李官再表示關注是否有方法可節省法庭時間,「睇返30年前嘅嘢,我覺得意義不大,甚至20年前,意義都不大」,認為最緊要是由2018年開始至落案當天時段才最為緊要。
控方回應,稱2018年修憲前片段的謄本已足夠,毋須「特登再播出」,最終李官提出周三不開庭,惟各方仍需到庭作商討,並指如可節省播片時間此安排實有價值,把案件押後至周四才續審。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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