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港府通緝、「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68歲父親郭賢生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今(11日)被裁定罪成,是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反23條並罪成的案件,郭父被還押至2月26日判刑。多個國際人權組織發聲明,指港府意圖恐嚇海外持續就香港議題發聲的港人,判決帶有報復性,是中共慣常使用的「連坐」手段,敦促美國當局制裁香港國安法官及檢控人員。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涉案保單在郭鳳儀23個月大時發出,受益人一直是她,被告只以信託形式代為領取當中利益,郭年滿18歲後就按條款成為保單新持有人。雖然被告多年來繳付保費,主觀認為保單屬其個人資產,惟鄭官指信念可隨時轉變,沒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時,認為涉案保單是自己資產,且保險代理也已表明郭鳳儀才是該保單持有人,故被告知道自己正處理其女兒的資金,拒絕接納辯方的免責辯護,裁定郭父罪名成立。辯方求情指,涉案保單結餘為8.8萬港元,案情不嚴重,無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拿錢給郭鳳儀。
裁判官指郭賢生知道女兒是「潛逃者」
被告郭賢生(現年69歲,報稱商人),被控「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該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宣讀裁決理由,逐一分析辯方爭議的多個控罪元素。針對爭議郭鳳儀是否潛逃者及被告是否知情,鄭官指控方把已指明郭鳳儀為潛逃者的憲報呈堂,成功證明郭鳳儀為潛逃者,被告亦在警誡下承認知悉女兒被通緝,也經 YouTube 觀看有關影片,故肯定被告知道郭鳳儀是潛逃者。
至於被告先後為大兒子、二兒子及女兒郭鳳儀分別購買3份親子升學儲蓄保單,計劃包括人壽、意外及醫療保障,辯方爭議保單結餘是否屬資金;鄭官就指資金存於財務機構、可孳生利息,而涉案保單包含儲蓄成份,有保證現金額,可分盈餘及累積生息,而相關保單結餘約8.8萬港元。
裁判官指保險代理具誘因作假證供惟仍接納
鄭官續引述控方證人、處理涉案保單的保險代理證供,提及被告提出取消保單並提取現金,惟需郭鳳儀簽署相關文件,被告稱郭鳳儀不在港,及後把載有郭鳳儀簽名的表格提交,但因屬舊表格需再簽署,惟被告指難以找到郭鳳儀簽名,代理遂建議被告可代郭簽署。鄭官指,該保險代理獲豁免起訴下作供,有強烈誘因堅稱虛假說法,辯方便曾批評其供詞謊話連篇,但同時認為代理的供詞簡單、清楚直接及合理,而被告是其客人故代理不會誣告被告,也不會因協助退保而獲益。鄭官進一步分析指,被告亦曾在警誡下提及該保單由自己供款,惟因郭鳳儀不在港,「我咪cut」,認為足以支持被告是在處理涉案保單,裁定就算被告未有實際領取相關結餘,其行為已超乎預備工作,構成本案控罪。
至於案中關鍵議題,即涉案保單及結餘是否屬郭鳳儀;鄭官認為需考慮相關保單條文,指涉案保單乃信托保單,要維護受保人利益,而保單權益屬郭鳳儀,在只有23個月大時已是受益人,而她在年滿18歲前,被告只是以信托人方式代為領取當中屬郭鳳儀之利益,在郭年滿18歲後會成為新持有人,行使當中所有權利;即使她未滿18歲,被告亦無權任意處置或動用郭持有的利益。
雖然辯方指郭鳳儀年滿18歲後,沒有向保險公司提供簽名樣式、身份證及住址證明副本等資料,保險公司故不能更改保單持有人,但鄭官指辯方錯誤演繹,認為就算沒核實郭的身分,她也不會喪失保單持有人資格,只會影響其處理保單利益。至於辯方指涉案保單為被告對郭鳳儀之餽贈,不能在沒受贈方同意下發生,鄭官反駁指郭從未拒絕接受,故一直是保單擁有人,且沒其簽署同意,無人可領取涉案保單現金價值結餘。
辯方建議判社會服務令或短期監禁已具懲罰作用
至於被告的免責辯護,就辯方提出,被告多年來為郭鳳儀繳付保單保費,更曾在離婚訴訟中把保單列作個人資產,主觀認為保單屬於自己,直接反映被告當時心理狀態,並在案發時抱相同心態;鄭官同意證供可帶出免責辯護議題,但指信念可隨時轉變,沒證據顯示被告案發時認為涉案保單為其自己的資產,且保險代理已向被告表明郭鳳儀才是保單持有人,故不接納免責辯護,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就指,被告在香港出世,經營水電公司,69年來沒刑事定罪紀錄;涉案保單結餘為8.8萬港元,處理時間少於兩個月,試圖處理兩次,金額、處理次數皆不嚴重,亦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拿錢給郭鳳儀,只是因保單由自己供款,「諗住攞畀自己」,力陳本案罪責「嚴重過技術性干犯少少」,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又指如法庭不考慮,亦可判如14日的短期監禁,已可阻嚇、懲罰及譴責作用。
然而鄭官質疑指,法例除針對變賣資產協助潛逃者外,或也包括對潛逃者施壓,禁止他人助潛逃者處理其在港資產;辯方指法例的副作用可能是向潛逃者施壓,但中心是維護國安,且郭鳳儀從沒接受過涉案保單,沒接受、沒拒絕,僅法律上屬保單持有人,故不會向她構成施壓。案件押後至2月26日判刑,被告郭賢生期間須還柙看管,連同早前已被還柙三星期,即屆時已共被還柙五星期。
郭鳳儀2023年被國安處懸紅百萬通緝
郭父於1991年為3名子女包括郭鳳儀,購買升學保險,郭鳳儀年滿18歲該保單轉為郭鳳儀持有。控方指2025年1月,郭父以郭鳳儀不在港為由,要求取消保單,惟取消需由郭鳳儀親自簽署。郭父指已與女兒商議,她同意取消。郭父指於2月指女兒已簽署文件,他因此被指處理其女兒資產。
郭鳳儀於2023年7月被國安處以100萬元通緝,指她涉違反《國安法》,港府於2024年12月刊憲,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列明郭為潛逃者,禁止任何人向她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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