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HK Democracy Council)執行總監郭鳳儀的父親郭賢生因處理其女兒保險事宜被香港國安法官判罪名成立一事,是一宗極為嚴重的濫用國安法的案例,所以引起香港乃至國際社會很不安的關注。
一,關於《國安法》被濫用的問題
事實上,香港特區種種濫用國安法的情況已經引起中共的注意。就在此案判決前夕,中共發表了有關香港的第三份白皮書《「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其中提到: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不追求『絕對安全』,或者『泛化安全』,對人權保障作出了完善的規定,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個人和組織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受影響。」
這就是承認香港已經出現「國家安全」被「絕對化」和「泛化」的一個警示。早在《白皮書》提出這警示之前兩年多,特區政府濫用國安法的情況已經被大陸媒體質疑。2023年7月一個署名靖海侯(相信是一個「央媒主編」)寫了一篇文章,題為《我們到底需要一個什麼樣的香港》,發出對香港政府的勸勉。作者在文章中指出:造成這種「泛化」危機的原因是:「與它的執行者作出不應該的言行有關」。他列舉了以下一些例子:
-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少數人(包括官員和議員)不問事情性質與輕重,動不動就拿國安法出來做事,存在香港國安法被「泛化利用」的問題,把香港國安法變成了推銷個人政策的殺手鐧、當成辦不成事情的擋箭牌;
-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少數人習慣性為相關政策加碼,無腦向社會轉移壓力,以低級紅和高級黑的方式生硬機械落實政府決定,於是圖書館的魯迅作品被下架,完全與政治不相干的電影不再播;
-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少數人對理性的批評開始難以容忍,扣帽子的現象不時出現,習慣性把人民內部矛盾往敵我矛盾上引。
- 不求無功,但求無過;寧左勿右,不管後果。這些看似賣力、積極貫徹落實中央管治要求的行為,本質上實則是卸責、敷衍、消極的表現。他們所想的不是把管治的正面效應放到最大,實踐效果做到最好,而只是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擔責的風險、減少自己付出的努力。
所以香港社會有對「保持香港獨特性」的擔憂,一個原因就是少數人不是注重去宣傳香港國安法和「愛國者治港」的初心和宗旨,嚴格把握它們的適用範疇和執行尺度,而是總是輕飄飄地把它們拿出來嚇唬人、給人貼標籤,這種行為不嚴謹且不負責,是貫徹中央管治要求上真正的消極,與香港那些「軟對抗」行為的性質雖不同、影響卻一樣。
作者的結論是「這些管治舉措的運用超出了應有邊界」,造成社會上人人自危的局面。這位央媒主編兩年半前關於「泛化」的公開警告,今天由中共國務院的白皮書正式重申,足見北京最高當局也開始意識到《國安法》在香港被濫用的嚴重情況(關於國安法被濫用情況,筆者將另文撰述,這裏暫不表)。這個背景為我們瞭解今天郭鳳儀父親案件提供必要的參考。
二,關於郭彥生被定罪
郭彥生案件的過程以及控辯雙方的理據相信媒體已經有詳盡的報導,筆者在此不贅。我反而想引用日本法官秋山健三(Kensan Akiyama)在其著作《法官因何錯判》[1] 一書中提出的「刑事法官十誡」供香港的國安法官參考。秋山法官是日本知名的研究冤案專家。根據他的經驗,他對「如何避免冤假錯案」提出「十誡」,其中第十誡提出:「10. 時常保持百姓視角。在事實認定中,普通民眾的一般常識必須始終發揮作用,遵循民眾常識、虛心評價證據是事實認定的根本。法官要努力保持百姓視角,維持一顆畏懼錯判的謙虛之心,才能做真正值得國民信任的好法官」。這個「百姓的視角」正正是此案及其他國安案件中最缺失的地方。
郭賢生案,體現了法律條文的冷峻性與社會常情(Common Sense)之間的劇烈衝突。在現行香港法律框架下,法官可能會辯稱自己是受成文法(Statute)的束縛:在本案中,事實(提取資金的行為、知道女兒被通緝)是明確的。法官認為,23條立法的條文極其嚴苛且明確,沒有給「動機」留下豁免空間。法官不應引入「常情」來推翻明確的法律禁令。而且,受「大局」安全觀的影響:在當前的政治氣候下,法官可能認為「國家安全」本身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被辯解為這是另一種形式的百姓視角)。然而,這種視角往往宏大而抽象,犧牲了微觀個體的常識邏輯。
筆者認為對此案的判決偏離了「百姓視角」。在普通民眾的常識和樸素正義觀中,郭賢生的行為極難被視為「犯罪」:
- 家庭倫理常情:在華人社會乃至全球常識中,父親提取為女兒購買的保單,且資金留在自己手中,是典型的家事財務處理。如果法官無視這種「父女關係」的本質,而只看法律上的「資產所有權」,在百姓眼中就是「不近人情」。
- 實質危害評價:百姓視角通常關注「是否有壞心」和「是否有壞結果」。如果被告沒有資助動機,資金也未流出香港,判其罪名成立在民眾看來屬於「欲加之罪」或「法律陷阱」,違背了秋山健三法官關於「畏懼錯判」的謙虛之心。
- 對抗性邏輯:當法律被用來針對通緝犯的家屬時,百姓會產生一種「連坐」的恐懼。法官如果完全倒向行政意志,失去了對個體處境的同情與審視,便失去了百姓的信任。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白皮書提到的「不追求絕對安全」及「不追求泛安全化」的觀點,在某種程度上與「百姓視角」是不謀而合的:
白皮書要求的「統籌安全與發展」、「精準打擊」,本質上就是要求執法者「講道理」,不要把法律變成生硬的、脫離群眾理解的壓制工具。
如果司法判決持續讓普通市民感到「莫名其妙」或「人人自危」,那麼這種司法實踐實際上是在摧毀法治的公信力。
為了避免秋山法官所竭力避免的冤案,一個正常思維的法官在面臨「法律明文規定」和「百姓常識正義」之間二選一的難題時,他最不該放棄的是甚麼?秋山法官的答案是:「在一個法治健全且具備人文關懷的社會中,一個擁有正常思維且秉持法治精神的法官,在面臨生硬法律條文與百姓常識正義的兩難時,最不應該放棄的是對法律靈魂的解釋權。」法官往往應該放棄對法律條文的「機械適用」(Mechanical Application),而選擇維護「比例原則」與「公正審判」的真義。
- 放棄「機械適用」,側重立法初衷
一個成熟的法官應該思考:這項法律設立的初衷(Legislative Intent)是甚麼?法律(指23條)禁止處理潛逃者資金,初衷是防止資金流向海外資助危害安全的活動。在本案中,如果證據顯示資金只是從保險公司轉到父親手中,且留在香港境內,並沒有流向潛逃者的風險,那麼「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損害並不存在。法官若放棄機械套用條文,而根據「實質損害」來解釋法律,就能在定罪或量刑上找到平衡。
- 堅持「比例原則」
法律必須講究「對稱」(proportionality)。如果為了防止極小的風險而動用摧毀家庭倫理的重刑,這種權力行使就是失衡的。法官應該放棄那種「只要沾邊就重懲」的絕對化思維。如果必須在技術上判定罪名成立,法官應當在量刑時展現人類的理性和同情心。放棄重刑,選擇最輕微的處罰(如感化、罰款或極短刑期),這本身就是回歸「百姓常識」即秋山法官所強調的「百姓視角」。
- 放棄「寧左勿右」的思維來迴避政治風險,堅守「畏懼錯判的謙虛」
正如秋山健三所言,法官最不該放棄的是那顆「畏懼錯判的心」。在高度政治化的案件中,法官往往面臨巨大的壓力,容易選擇最「保險」、最符合行政意志的判決以避免爭議,用大陸的政治術語就是「寧左勿右」。但一個優秀的法官應該放棄這種個人職業上的「政治避險」,意識到如果法律讓普通民眾感到不可理喻、無法預見,那麼這種判決即使在程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是對法治公信力的錯判。
總結
一個正常思維的法官應當明白:法律的權威不來自於它的嚴酷,而來自於它的可信。當法律與常識發生劇烈衝突時,法官應當放棄的是對「文字表像」的固執,轉而堅守「正義的常理」。如果法律的執行導致父親不能處理自己的積蓄、家庭成員人人自危,那麼這種表面的「安全」是以犧牲「社會基本信任」為代價的。
2026年白皮書提到的「不追求絕對安全」及「不追求泛安全化」的觀點,其實就是在給法官們提供一個「台階」和信號:允許回歸專業,允許回歸常識,允許在確保大局安全的前提下,給百姓的生活留出必要的法治空間。
所以,2月26日的判刑將是觀察法官是否還能找回一點「百姓視角」的最後機會——是堅持重刑以示威嚴,還是因其「情有可原」而採取極輕的象徵性判罰?
程翔
2026年2月19日
[1] 《因何法官錯判》 【作者】(日)秋山賢三著;曾玉婷譯;魏磊杰校 【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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