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2020年以後在政治化、法律與金融監管高度交織的環境下,保險公司不再只是單純的風險管理機構,而逐漸成為政治控制的一環。郭賢生案正揭示了保險公司在政治法律框架中的角色轉變,以及這種轉變對保單持有人權益所帶來的深遠影響。
首先,從制度責任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在該事件中的行為已經超越傳統「合約執行者」的範疇。根據一般保險法理,保險公司應依據合約條款處理保單,包括退保、轉讓及索償等程序。然而,在該案中,保險代理並未單純評估合約權利或程序合法性,而是主動將客戶行為上報執法機關,實質上扮演了「監控者/告發者」的角色。這種做法意味著金融機構的職能正被重新配置——由市場服務提供者,轉向風險通報與政治合規的前線執行者。
問題在於,這種「過度合規」(over-compliance)是否構成對客戶責任的侵蝕。保險公司理應對保單持有人負有基本的受託責任(fiduciary duty),包括保障其財務隱私、以客戶利益為優先,以及提供清晰的法律風險提示。然而,在該事件中,保險公司既沒有提供充份的法律風險說明,也未見嘗試在合約框架內尋找替代處理方案(例如暫緩處理、法律意見轉介等),而是直接採取最具風險外溢性的行動——報警。這種處理方式,實際上將客戶暴露於不可逆轉的刑事風險之中。
保單或成為潛在的法律風險載體
其次,此案反映出保險產品本身的法律結構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傳統上,許多家庭以父母供款、子女作為受保人的方式進行長期財務規劃。然而,法院在該案中透過「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邏輯,將保單權益重新界定為子女所有,從而將父親的行政行為轉化為「處理他人財產」的刑事行為。這顯示保單權益的法律歸屬,並非單純由供款事實或家庭慣例決定,而可能在特定政治法律語境下被重新詮釋。換言之,保險不再只是財務工具,而是潛在的法律風險載體。
在這種情況下,保單持有人必須重新思考如何進行自我保護。首先,資產結構需要去「模糊化」。任何涉及第三方名義(包括子女、配偶)的保單或金融資產,都應有清晰且正式的法律文件支持,例如明確的權益轉讓書或信託安排,而非依賴習慣性操作。其次,應避免在高風險法律環境下進行任何可能被解讀為「處置他人資產」的行為,尤其是在涉及跨境政治身份或被列為特定對象的情況下。
再者,與金融機構的互動亦需策略性調整。過往將保險代理視為「協助者」的觀念已不再適用,取而代之的是一種潛在的監管關係。任何涉及敏感資產的操作,應優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而非直接透過保險公司處理。此外,書面記錄(包括資產來源、供款證明、家庭協議等)應完整保存,以備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
保險公司涉及對客戶權益的倫理責任
最後,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此類事件正在重塑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任基礎。當保險公司由「風險保障者」轉變為「風險製造的中介」,其制度正當性將面臨挑戰。若市民普遍認為金融機構無法保障基本財產安全與隱私,則資金配置行為將趨向保守甚至外移,長遠而言將削弱對整體金融體系的可靠性及信任。
總結而言,郭賢生案不僅是一宗個別法律事件,而是一個關於制度、資本與風險重新配置的標誌性案例。保險公司在其中所承擔的,不只是法律上的合規責任,更涉及對客戶權益的倫理責任。而對保單持有人而言,唯一可行的策略,是在不確定性中提高法律意識,並以風險管理的方式重構自身的資產安全。
黃偉國(文化政治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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