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集團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涉隱瞞業主科技園公司,於壹傳媒大樓內營運「力高顧問公司」,涉違反租契,在2022年被裁定欺詐罪成,分別被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二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周四裁定二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裁決及判刑。上訴庭指,「力高」雖佔用大樓屬違約,但涉案租契在恰當詮釋下,科技園與蘋果印刷公司只屬業主及租戶關係,根據普通法原則,蘋果沒有披露自身違約的責任,且蘋果非唯一受惠方,科技園亦可從土地升值、租戶承諾促進經濟發展中得益,而就算蘋果公司有披露責任,黎、黃二人也沒有獨立個人責任作相關披露,批評原審法官陳廣池的定罪論證「站不住腳」,裁決犯錯。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成被判囚20年,其中兩年與本案同期執行,即加監18年,此案上訴得直,意味黎在本案已服刑期,將作勾結外國勢力罪成一案的刑期計算,令其獲釋時間可略為縮減。港府在黎上訴得直判決後發稿回應案件,稱:「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又揚言律政司將深入研究判案書,考慮提出上訴。
黎智英和黃偉強今未有到庭,亦未有派律師出席。上訴庭今頒下判詞,裁定按普通法原則,被告只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下的欺詐罪;指出港府委托科技園公司管有將軍澳工業邨土地,目的為促進本地工業及科技行業發展,擴闊香港經濟基礎及提升技術水平。而為吸引合適公司,科技園批出低於市價租金作誘因,並謹慎審核合適公司之營運方式是否跟相關目的脗合,故租戶須按租契指明目的營運。
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陳廣池分析不足
上訴庭續指,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主要處理管理顧問及投資工作,以及黎和他的家人之個人物業等事宜,與租契規定的出版印刷業務完全無關,科技園也從未接獲蘋果印刷公司就營運「力高」作出的准許申請,裁定「力高」佔用及使用蘋果大樓屬違反租契條款。
不過,上訴庭指,按普通法規則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因租契不屬施加披露責任的合約類別。控方依賴涉案租契的明文或隱含條款、以及租契的特殊性質,指合約方之間衍生特殊關係,因而對蘋果印刷公司施加披露責任,但上訴庭認為,涉案租契在恰當詮釋下,不存在此明文或隱含條款,認為蘋果印刷與科技園只是業主及租戶間的商業關係,科技園雖要考慮批出特惠租金和租期是否正當,但承租人同樣須說服科技園方可進駐工業邨,而蘋果印刷就投資了5億2千8百萬港元建造大樓,雙方均作出了謹慎的商業決定,而蘋果印刷非唯一受惠方,科技園也從土地升值得益,因此認為兩公司間不存在構成普通法下例外的特殊關係,案中合約方無責任披露違約情況。
上訴庭續指,涉案租契看似標準合約,惟如果控方主張正確,披露責任或適用於工業邨內所有租戶,上訴庭對此是否真正反映合約意圖持保留態度,同時強調蘋果印刷就算有披露責任,法律上也不可歸咎黎、黃二人,控方依賴普通法原則檢控,惟該原則旨在透過主導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將刑責歸於公司,而非反過來將公司刑責歸咎其人員,認為控方沒有任何實質陳詞解釋為何黎、黃二人有獨立個人責任作披露,批評原審法官陳廣池的分析不足,總結被告有披露責任的論證「站不住腳」,有關罪成裁定屬錯誤。
上訴庭指控方未能證黎、黃兩人虛假陳述
就控方指控黎智英曾於1995年8月向科技園呈交申請表,屬虛假陳述;上訴庭反駁,申請表上雖訂明建議用途,但沒有證據顯示黎早在1995年已計劃或決定在租契成立後讓「力高」進駐工業邨,而黎以蘋果印刷公司董事長名義簽署申請表,亦沒有個人責任。判詞續指,控方指控兩被告跟 Mark Simon、周達權等人於2020年4月向科學園發信,訛稱「力高」沒在大樓範圍「營運」,惟「力高」實際上在一個月後才遷出,上訴庭認為信件基於律師法律意見發出,不屬確鎜證據,且黎當時已離任董事長,即使是最大股東亦不等同是公司主事人。
上訴庭又強調,周達權雖稱 Mark Simon 會傳達黎及執行黎的指示,但只屬傳聞證供,不足令原審裁定 Mark Simon 必是根據黎指示搬遷及更改「力高」註冊地址,控方未能證明黎、黃二人曾作虛假陳述。
今次的「欺詐案」與國安法完全無關,但特區政府在裁決後的回應,卻將黎另一宗案件聯繫上。政府在上訴裁決後發新聞稿,指蘋果印刷在長達20年間,在科技園不知情下一直容許「力高」佔用處所,為黎智英及其家族處理私人事務;新聞稿續指:「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又指律政司將深入研究判案書,考慮就判決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CACC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