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首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多人,包括被稱為「屠龍小龍」的勇武派成員,指控他們串謀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認罪主謀吳智鴻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分別被判囚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其餘被告就被判囚5年10個月至12年。律政司周一(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黃振強、吳智鴻及脫罪被告劉佩凝之涉案資產,合共逾港幣67萬元。
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申請充公案中認罪被告黃振強、吳智鴻,以及脫罪被告劉佩凝的涉案資產,合共約港幣67.4萬元。律政司一方陳詞解釋,黃、吳二人為案中兩名領袖,策劃在灣仔擺放兩炸彈及殺警的恐怖主義活動,如非警方作出拘捕行動,後果將是災難性。
至於劉負責為行動經營眾籌平台,戶口涉百萬港元轉帳,資金來自不同戶口,顯然是眾籌行動;而證據顯示,有關資產被用作支持恐怖主義活動,就算劉脫罪,她收到的籌款顯然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用於資助和協助在12月8日進行的恐怖主義活動。
黃和吳今未有出席聆訊,法官張慧玲之後批准充公令申請,並將押後頒布書面判決。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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