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全部罪名成立,各被告周二(13日)完成求情,3名法官表明需時考慮法律爭議,未定判刑日期。主要法律爭議在於法庭的量刑分級需否考慮被告案中角色及參與程度,如法庭一律視為「罪行重大」,依例最低刑期為監禁10年。如最終以10年作量刑起點,被告即使認罪亦不獲任何減刑。辯方力陳案例指判斷量刑分級時,普通法仍然適用,須考慮犯案者作為、參與程度,認為應採納較輕微、即3年至10年量刑分級。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文列明,在量刑級別上有兩個級別。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如法庭不考慮被告角色,一致視作「罪行重大」,假如林最終被判囚10年,會受最低刑期所限而無法獲得認罪減刑,強調終院指出,「國安法」須與本地法例並行,故法庭量刑時每一步驟,包括判斷量刑分級,均須應用普通法原則,考慮被告案中角色、實際作為等。
法官李運騰舉例,如有100人計劃炸毀政府大樓,欲殺死大樓內所有人,各串謀者角色不同,反問該怎樣做?辯方回應,不爭議此極端情況下各人均屬「罪行重大」量刑分級,但強調法庭決定分級時仍需考慮被告角色,又引「呂世瑜案」指,法庭量刑判斷罪行屬「重大」或「輕微」時,應考慮犯下罪行的情況,而判斷罪行嚴重程度的首要焦點,正包括犯案者作為。
辯方又指,若法庭認為林文宗屬「罪行重大」,應按「國安法」中「自動放棄犯罪」的減刑條文,把林刑期減至10年以下;林在部分《蘋果》高層被捕後,曾推動召開董事會,建議中止營運《蘋果》,其後在2021年6月23日遞信辭職,翌日生效,強調條文立法目的鼓勵犯案者放棄犯案,即使林在控罪日期完結前一天脫離串謀,條文同樣適用。
陳沛敏及馮偉光一方跟林文宗一方持相同立場,認為應採納3至10年作量刑分級;其中陳沛敏一方指,即使條文沒「首要分子」字眼,普通法原則仍適用,不等同法庭毋須考慮被告角色。馮偉光一方則指,「國安法」條文指向法庭決定分級時,應對每名被告作「個人化考慮」,就各人案中作為、對串謀所知、如何參與等作考量,案件整體情況非決定性因素,若法庭不接納,則會爭議本案不涉及直接國際遊說,不足被視作「罪行重大」。
案件編號: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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