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202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主動提及黎智英案,並譴責國際社會要求釋放黎智英的強烈呼聲。他說:
「對於有時候有聲音,要求基於種種原因(例如被告人的職業或背景或政治原因)中止某法律程序或提早釋放某被告人,我必須強調,這類要求不但規避賴以依法問責的既定法律程序,而且直接衝擊法治的核心。法治其中一個基本信念是沒有人能凌駕法律之上,不會因個人的地位、職業、職銜、政治聯繫、個人信仰或信念、聲望、財富、人脈網絡或其他特點而有差別。法律平等適用於每個人,無懼無偏。真誠致力維護法治的人,必然同時支持法庭按照確立的法律程序,執行司法工作,不受干預。
至於不時針對我們法官實施制裁的威脅,無論以甚麼名目粉飾,明顯地它們實質是以有悖法治的方式企圖干預司法獨立。威脅恐嚇無異於貪腐賄賂,兩者實際上是一體兩面,都是破壞公義的手段,不容於文明法治社會。」
他隨後被《大公報》記者追問時,更加來勁的說:「當有一個人有官司,譬如說涉及刑事案件,法庭要審理的時候,如果說因為他是甚麼身份、甚麼職業,或者甚麼政治取向,認識甚麼人,或者有哪些有權有勢的人幫他出聲,可不可以早點放了他,可不可以不要審,諸如此類的話,而法庭就這樣釋放了他;而一個無名小卒、香港的普通人,『冇頭冇面』、不認識人,沒有人幫他出聲,沒有有權有勢的人幫他出頭,幫他提議『交易』,幫他提議交換,幫他威脅法官,而他就要繼續審訊,你可以想像這樣的社會有多麼不公道」、「我不會願意生活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也不會願意成為這樣一個社會的首席法官。」張舉能說,香港是一個一視同仁的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非常自豪,能成為香港這樣的司法系統的首席法官。」
乍聽起來,似乎正義無比,底氣十足。筆者不厭其煩地引述他這番話,是因為想以他的實際行為来襯托出他上述言論的虛偽性。
雖然他聲稱不會為權勢所屈服。我們不妨聽聽香港法律界人士對他的評價。
去年5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兩位教授任石荣(Julius Yam)和陳秀慧(Cora Chan)共同發表一篇論文,題目是“Oratorical leadership of chief justices in post-handover Hong Kong”(可以翻譯為「回歸後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雄辯領導力」)[1],對三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判詞及其公開言論對香港法治的影響作出比較和分析。論文的摘要(abstract)陳述了他們的結論:
Li adopted a bold and proactive approach that connected Hong Kong’s legal system with the wider common law world, while Ma sought greater engagement with the general public on rule-of-law issues. Cheung’s approach, in contrast, has thus far been more conciliatory and circumspect than that of his predecessors.
作者對三位法官的評價都很客觀,強調了前兩任都是致力於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及加強與國際社會(指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的聯繫。到了張舉能,他對中共的壓力採取了更妥協(concilliatory)和迴避(circumspect)的做法。
兩位法律學者都不是民運界人士,他們都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張舉能比其兩位前任對中共都採取了更妥協和迴避的態度。難道這不是向權貴傾斜的一種表現嗎?對西方權貴,張舉能可能不屑一顧,但對中共這個最龐大而又最直接的權貴,張舉能上述的「底气」去了哪裏呢?
黎智英案未審前,中共三個中央級部門(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就不斷通過不同渠道發表聲明或報道,要定黎智英罪。這難道不是外來(按:這裏「外來」指香港特區以外)的政治勢力在干擾特區的司法運作嗎?黎智英被定罪后,尚未被判刑,所以嚴格來說案件還未結束,况且他還可以上訴。但這三個部門又急不及待再次發功,坐實他罪成。對這些「外部」勢力的干擾,張舉能敢斥責嗎?在港英時代,傳媒這樣做是要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的。黎智英案件的上訴尚未提交終審法院審理之前,張舉能作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主動表態斥責所謂「西方」干預,預示着即使案件上訴到他那裏,為了顯示他不懼怕西方壓力而維持對黎智英的有罪判决,這是很有可能的。張舉能雖勇於斥責西方權貴,卻怯於斥責中共的嘍囉,這不正好說明他上述言論的虛偽性嗎?
張舉能在當天的發言中還特別提到終審法院擁有最終裁决權。他說:「詮釋《基本法》條文或其所保證的權利的判決的終局性。終審法院就此等事宜作出的裁決,當中的詮釋代表法律的權威陳述,除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明文規定及例外的情況下另作解釋。終審法院的詮釋對所有人皆有約束力:公眾、行政當局及立法機關,包括個別成員……說終審法院的詮釋對所有人皆有約束力,只是確認《基本法》關於終審權的明文規定。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其實是尊重《基本法》」。
那麼我們要問,在黎智英申請其律師 Tim Owen 來港出任其辯護律師一事,律政司一直抗拒,不斷上訴直到終審法院,張舉能也判决批准了,但行政长官李家超卻通過「人大釋法」來否決終審法院的判決。這種做法,引用張舉能所說的邏輯,就是「不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其實是不尊重《基本法》」。對於李家超這位權貴做法,對於人大釋法這種只能順服的做法,難道張舉能不覺得是另一種向權貴屈服的表現嗎?
程翔
2026年1月
[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Volume 23, Issue 1, January 2025, Pages 298–319, https://doi.org/10.1093/icon/moaf012
相關新聞
- 2025 年 11 月 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