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應該負起捍衞香港憲政制度的責任。但從他上任以來處理一些涉及違憲的案件,都看不出他有捍衞香港憲政的决心(按:筆者以下舉的幾個例子,都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rdinance,簡稱 SNSO) 即「基本法23條立法」之前的案例,23條立法之後,本來違憲的判决都變成「合憲」了)。
其一,拒絕審查「煽動罪」的違憲性
在「譚得志上訴案」中,辯方提出三個上訴理由,其中一個是「煽動罪」是否違憲,即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但終審法院拒絕就這個問題批准他上訴,認為此要求「不可合理地辯論」(not reasonably arguable),卻沒有列舉「不能合理辯論」的理由。如果張舉能認為「煽動罪」合憲的話,他大可以藉此機會陳述他認為合憲的理由。他只是說這個問題 not reasonably arguable ,反映他不敢理直氣壯地為本身違憲的「煽動罪」給予「合法」的外衣,故此只能禁止就此問題進行上訴,此舉實際上就等於默認「煽動罪」不違憲。如果它認為「煽動罪」是合憲的,為甚麼不敢為之 argue 呢?顯然它是對其合憲性存疑,但又不敢挑戰它。
終審法院拒絕審理此案的違憲性,等於默認它的合憲性。於是就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當本身違憲的「煽動罪」被合法化後,我們就見到在港英時期50年間(1949-1997)「煽動罪」只發生兩宗(1951年「三一事件」中的《大公報》及1967年「左派暴動」中的「三報事件」(即《香港夜報》、《新午報》、《田豐日報》)案件涉及被告共8人。但《國安法》後,由於終審法院不敢審視《煽動罪》的違憲本質,導致短短兩三年內被控犯「煽動罪」的人高達55人及4家公司。在55人中,除了知名度高的《蘋果》社長及6名高層、《立場》兩名編輯、《羊村繪本案》5人、譚得志、古思堯等社運名人外,更多的是寂寂無名的市民被控煽動,身份包括學生、家庭主婦、前警員、侍應、廚師、文員等。例如「初凝‧芝茶」兩名女負責人、日本留學女生、兩名「旁聽師」,亦有前警員嘲殉職水警,及內地女學生擬六四展示「國殤之柱」直幡被控。總數多達55人。這是張舉能不肯審視該法違憲性的惡果。
其二,拒絕對國安案件進行司法覆核
在2021年黎智英案中,終審法院作出一項重要的裁决,它聲稱法院無權司法覆核《國安法》是否違憲,它說:「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當中程序進行的立法行為,達致國安法公布成為特區法律。我等認為……不可藉指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由,進行覆核」(終院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號第37段)。(Lai Chee Ying [2021] at para 53(c)(ii), ln 40)。
終審法院這個態度,絕對是失職推搪的做法。對此連內地的學者也覺得不妥。中共法律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講師江輝指出,香港終審法院必須根據香港原有法律制度來落實《國安法》的規定(見江輝:《論香港法院對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關係的處理》,載《澳門法學》2024年第3期,2024-11-16)[3]
江輝指出,「《香港國安法》沒有排除在涉《國安法》案件中適用香港本地法律的意圖。相反,《香港國安法》的起草說明,明確將兼顧兩地差異處理好《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的『銜接、相容和互補』作為一項重要的起草工作原則。《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亦盡可能做好與本地法律的銜接,部分條文明確規定香港本地法律具有適用性。例如,第3條第3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其中的『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了香港本地法律。第41條規定,香港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時,程序上除了適用《香港國安法》外,同時適用香港本地法律」。從上述規定看,《國安法》已經預留空間給特區終審法院在兩套法律之間進行適當的調整。所以,在處理國安案件的過程中,不可能存在所謂「國安法的規定不容司法覆核」的絕對性。張舉能提出這個絕對性的裁决,只反映他本人不願意挑戰《國安法》的某些不合理的規定而已。
由於終審法院默認《國安法》的「不容司法覆核」的地位,無形中就確認了該法在香港的凌駕地位,這就為香港的司法獨立以及傳統的普通法制度帶來很大的傷害。
從這兩個案例看到,終審法院主動放棄審理《煽動罪》的違憲性,主動放棄對有可能違憲的《國安法》進行司法覆核,這等於它主動放棄法律賦予它捍衞香港憲政秩序的權力和責任(abdication),這是否已經構成「不作為犯罪」(crime of omission),值得法律界人士探討。他這種 abdication 已經嚴重影響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傳統。
程翔
2026年1月
[3] https://law.ucass.edu.cn/info/1985/7627.htm#:~:text=優先適用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衝突解決規則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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