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日報》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早前被判罪成。今天(9日)早上在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其中黎智英被判監禁20年,當中18年須與黎牽涉的欺詐案分期執行。
6名前《蘋果日報》高層早前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和前社論主筆馮偉光被判囚10年、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被判囚6年9個月,前副社長陳沛敏判囚7年,楊清奇判囚7年3個月。其中張劍虹、陳沛敏及楊清奇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此案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審訊案件,由高等法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李素蘭及杜麗冰審理。案件在2023年12月開審,審訊超過150日。
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認罪但無協助控方判囚10年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杜麗冰及李素蘭在判詞指出,本案涉及勾結外國勢力,案情嚴重,裁定屬「罪行重大」。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將案中所有被告刑期起點一律定在15年。
判詞指,78歲的黎智英是案中主腦,有加刑因素,法庭在考慮其健康狀況與罪行嚴重性後,判刑20年。判刑僅次於黎智英的3名被告,包括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判詞指他們雖然認罪,但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只能按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處10年監禁,強調已是法例所訂最低刑罰。
至於替控方作證的「從犯證人」,包括前《蘋果》社長張劍虹、副社長陳沛敏、主筆楊清奇獲控方確認可按《國安法》第33條「從輕減刑」。判詞指張劍虹具有正面良好品格,2020年曾捐款500萬港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亦向其他慈善機構捐出180萬至190萬元,判刑6年9個月。陳沛敏因對蘋果慈善基金工作有貢獻,法庭信納她具正面良好品格,判刑7年。楊清奇因認罪及協助控方,加上家庭狀況獲法庭以人道理由減刑3個月,判刑7年3個月。張劍虹曾提出自己屬「超級告密者」,可獲50%或以上減刑,惟不獲法官接納。
其餘兩名替控方作供的「從犯證人」、「重光團隊」的陳梓華和李宇軒,除獲三分一認罪扣減,亦同獲《國安法》第33條「從輕減刑」。判詞指李宇軒回港後與執法部門充分合作,從內部人士角度就「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與「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及活動提供了詳盡和重要證供,判刑7年3個月。判詞指陳梓華的證供亦對定罪起非常關鍵作用,又指陳本身在英國出生和受教育,對於返回英國有疑慮,因案中部分在逃的同謀仍於當地,酌情判刑6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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