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重囚20年後,港府再有動作務求使《蘋果日報》在香港永遠消失。保安局周三(11日)發稿,指局長鄧炳強擬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下令取消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註冊。保安局已書面通知三間涉事公司,行會一旦決定取消公司註冊,《蘋果日報》將變成「受禁組織」,以受禁組織成員身份行事最高可被監禁14年。
保安局發言人周三晚透過政府新聞處發放只有中文版本的新聞稿,交代鄧炳強同日已分別書面通知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指局方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展開程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蘋果》等公司可在兩周內書面申述
三間公司可以在2月25日前作書面陳述,若三間公司有提交申述,保安局局長向行會提交相關建議時,亦會將三間公司的申述一併提交,由行會考慮是否作出有關命令。若行會最終決定命令將《蘋果》三間相關公司的註冊剔除,公司將變成「受禁組織」,任何人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或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發言人引述黎智英案判辭,指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均利用《蘋果日報》發佈煽動文章、請求外國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等「敵對行動」;《蘋果》高層亦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有份支持及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考慮到罪行的嚴重性,鄧炳強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應該禁止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
保安局又在新聞稿中「超前反駁」,指自主權移交以來,香港人權一直受法律保障,並試圖曲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限制權利、自由的部分,指其他國家都可因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情況,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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