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周二(10日)踏入第10天審訊,控辯雙方續處理中國憲法解釋詮釋爭議。自行代表的鄒幸彤直言,除非控辯雙方可同意某些中國憲法之解讀,否則便需專家證供協助,不能自行從字面解讀;惟控方卻力陳中國憲法字眼清晰,毋須專家協助,但因需尊重解釋憲法的職能屬人大常委,故法庭只可從字面理解,無權詮釋憲法,並一度指法庭可參考人大常委官方文件。不過,法官李運騰質疑,既然憲法字面意思一目了然,又何需補充說明,「不可以自相矛盾,對不?」控方終稱官方文件僅屬輔助性質。鄒幸彤又以荒謬形容公民在中國無法到法院控告政府違憲,惟按控方現時立場,政府卻可控告公民違憲,直言如果成功,便開創世界先河。
另一方面,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周二表示,五名聯合國人權專家今年1月向中港政府發出信函,質詢香港當局對鄒幸彤和李卓人持續且任意的拘留,並對兩人的遭遇表達高度關注,惟有關方面未按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的程序要求,在60天內作出回應。中心促請港府立即釋放鄒幸彤和李卓人,並撤銷對他們的所有指控。
鄒當庭指出用字面理解中國憲法的危險
鄒幸彤周三在庭上指出,中國憲法構成香港體制一部分,但不能在港直接實施,又指除非控辯雙方可同意某些中國憲法之解讀,否則便需專家證供協助,不能自行從字面解讀,並質疑控方就解讀憲法相關議題之舉證,「是沒有的狀態,不只沒有表面證供,是沒有證據」。
法官李運騰關注,若控辯雙方無法同意何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那是否每逢牽涉「顛覆國家政權罪」之案件都需專家證人協助;本身為大律師的鄒表示同意,指自己在普通法下受訓,只能以普通法概念解釋憲法,但自己同時懷疑是否屬恰當做法。而香港的法官、大律師及律師亦完全不了解大陸法背後之思維模式及知識基礎等。
李官就在回應中直言,做法官多也不是知道所有的案件,因此需要作研究;鄒笑言如需要做中國大陸法的研究,並認為自己可以研究正確時,實是十分自大。
她之後引中國憲法第67條,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解釋憲法,李官就問鄒相關說法,是否意指只有人大常委才有此解釋權,並言道:「字面就看不到」;鄒回應時坦言:「這個正是用字面理解的危險。」又指從字面看,沒有將解釋憲法的權力授權予香港法院,甚至內地人民法院,李官表示「我不是很清楚」,鄒再回應指從字面上會如此理解,同時重申自己也非大陸法專家。
鄒:香港法庭真是有如此權力、如此能力作出這個影響整個國家法律上的宣示嗎?
鄒再指出,按現時控方立場,法庭可自行解釋中國憲法,毋須全國人大常委授權,惟質疑法庭需解釋的條文不只適用香港,亦適用全國,「香港法庭真是有如此權力、如此能力作出這個影響整個國家法律上的宣示嗎?」
她續指,雖然現時各方都沒有任何中國憲法在中國如何實行的證據或知識,並以荒謬形容不只在香港,其實在全中國,沒有一個公民可有辦法到法院控告政府違憲,惟按控方現時說法,政府可去法院控告一個公民違憲,直言如讓政府成功做到此事,實開創中國甚至世界先河,然後重申,不可略懂憲法中的中文字就指明白憲法,必須明白法律制度背後的邏輯,才可正確解讀,惟各方現時並無此知識。
控方倡法庭字面理解中國憲法 惟李官強調一定要詮釋
就周一辯方提及《基本法》第18條,當中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並認為「全國性法律」包括中國憲法,惟若非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便不在港實施。
控方周二作反駁,指中國憲法是全中國最高法律效力,不可能屬於上述所指的「全國性法律」,並稱「基本上都是常識來的」,若包括中國憲法必然會寫清楚,不可能以此含糊字眼作模稜兩可表述,重申中國憲法可應用於本案,而控方主要倚賴中國憲法序言及第一條,相關條文已相當清晰,毋須專家協助。
不過李官續關注法庭應以甚麼方法理解或詮釋中國憲法;控方即回應指,用「詮釋」一詞未必最貼切,法庭應按字面理解,再視乎本案證據作裁決。惟李官仍不解追問指,如不明白憲法所指,就用不到,「一定有個理解過程,一定要詮釋」;法官陳仲衡亦指,理解後事必需要詮釋,控方遂引用中國憲法第67條指,解釋憲法職能屬全國人大常委,李官於是指出,辯方認為法庭應從字面理解中國憲法,若超越字面意思便需專家證供協助,並問控方雙方立場之分別,控方就回應指沒需要超越字面理解。
李官之後再追問控方跟辯方立場之分別,惟因控方未有正面回應,法官最後明言需控方「斬釘截鐵,不要轉彎抹角」;最終控方表示「無分別」,惟重申只涉及字面,需尊重解釋憲法職能在人大常委,並同意法官提出,法庭除字面意義外,不可以對憲法作深入詮釋,甚至只是稍為深入一點之詮釋亦不能。
控方引喬石1988年工作報告 李官關注按此斷案會否犯錯
據庭上披露,控方書面陳詞中曾引用時任人大委員長喬石的工作報告(1998年),當中提及「人民民主專政」,另有前人大副委員長王晨在2018年就修憲之說明,控方指法庭憑字面理解中國憲法時可參考相關官方文件。
李官另關注如法庭以有關說明或報告文件作斷案依據會否犯錯、作出法律上不容許之事情;控方回應指法庭可閱讀官方文件,如可用作印證字面理解,至於文件是否會引伸至憲法沒有提及之原則,就相信法庭可作出區分。不過,李官仍指自己尊重說明及報告內容,同時關注文件在內地法律上所具之效力,不諱言指可能是很重要的文件,直言香港法官非內地法律訓練出身,在有關方面認知不足。
控方重申立場,指憲法條文非常清晰,足以支持控方案情,毋須專家協助,並以中國憲法第一條為例,引述當中提及「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指當中表明了原則的核心及重要性,「在憲法中指明『禁止』」;惟李官續追問,如憲法解釋權只在人大常委,專家是否又有權就憲法意義向法庭提供意見,控方就認為毋須處理是否可以問題,法庭只需考慮是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