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19年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時,法案委員會「鬧雙胞」,時任議員林卓廷被指在會議期間,在會議室內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涉違反《特權法》,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周四(30日)作結案陳詞。控方指,林卓廷雖然沒有直接行為騷擾、襲擊或妨礙陳恒鑌及周浩鼎履行職責,但在場「不斷講嘢」;又指林聲稱「真心」想參與會議,與泛民策略矛盾,質疑說法不可信。案件押後至下周四(6日)裁決。
正因「初選47人案」服刑的林卓廷,被控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涉於2019年5月11日,與朱凱廸、范國威、郭家麒及區諾軒在立法會會議室,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周浩鼎及陳恒鑌。
控方證人陳恒鑌早前供稱,朱凱廸及范國威企圖搶咪時,林卓廷在石禮謙旁邊「不斷講嘢」滋擾;周浩鼎則指見到林卓廷拉石禮謙及「搶咪」。不過,石禮謙以辯方證人身份上庭時,就供稱在會議室內無一刻覺得受襲擊或傷害,又確認林卓廷曾在旁詢問他:「冇問題吖嘛?OK嘛?」期間林接觸到其手臂屬正常,他並沒感到對方有用力或威脅,反認為威脅來自企圖「搶咪」的朱凱廸及范國威等。
控方:搶咪係重要但唔係關鍵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關注,控方實質上非指林卓廷直接騷擾周浩鼎及陳恒鑌,控方就同意林沒有直接行為騷擾、襲擊或妨礙兩名議員,強調法庭須考慮林的整體行為。鄭官再指,其理解控方指稱被告的行為包括「不斷講嘢」、與石禮謙約20秒的肢體接觸及「搶咪」。至於林是否有「搶咪」,控方就形容「係重要,不過唔係關鍵」。
鄭官續稱,就襲擊而言,當時有另一議員壓在他人身上,雖然林卓廷站得較近,「但佢唔係直接做呢件事」,故問控方:「個襲擊又唔係佢直接做出嚟,你點frame得到?係咪就係搶咪?你話唔係關鍵,如果無咗搶咪,淨返乜嘢畀我去infer(推論)佢係共同同其他人一齊(行事)呢?」控方就回應,當前方有數名議員「搶咪」,當時林卓廷的手「一路掂住」石禮謙,認為法庭可推論林與另外4名議員一同行動,欲阻礙會議進行。
就控方指林卓廷「不斷講嘢」,鄭官就表示,看過涉案片段謄本後,「基本都係『暫停會議』為主㗎喎」。控方同意「淨係講嘢」不屬騷擾,但須考慮當時的背景,「咁多人去搶佢咪,你仲去掂佢隻手,嘗試搶咪,不斷講嘢」,又指已在開案陳詞夾附林案發時的說話內容,不同意有擴大檢控基礎。
官質疑陳恒鑌及周浩鼎不太清楚林做過甚麼
控方又稱,林庭上指「真心」想參與會議,非阻撓會議進行,但指泛民當時目的是阻止選舉委員會主席,故認為林的說法與泛民策略有矛盾,質疑他不可信。鄭官就指,林並非同意會議的合法性,惟指其心態是「既然係咁,我咪參與囉」。
鄭官又指,陳恒鑌及周浩鼎作供時「其實都講唔到林卓廷做過啲乜,或者講過啲乜」,又指周甚至表示「見到拉扯」,但片段顯示周浩鼎的距離「似乎都幾遠」。控方則回應指當時情況混亂,「身在現場,都冇我哋而家睇得咁清楚」,認為法庭最終應倚賴涉案片段。
辯方質疑控方立場搖擺不定
辯方陳詞時就指,至今不清楚控方指稱林卓廷與他人的共同犯罪協議,質疑控方立場「搖擺不定」,指林卓廷同意泛民要阻止惡法通過,但沒有共識要阻止開會選主席,且如只是阻止惡法通過,亦非非法協議。辯方續指,當時有40至50人在場,質疑控方為何會指林卓廷「同呢4個被告有夥同犯案協議」,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法庭都不能作出唯一無可抗拒推論。
辯方又指,除手部動作,當時石禮謙有「擰」向林卓廷的方向,似有所說話,而林卓廷正關心石禮謙,兩人有接觸實屬正常,石禮謙更指完全不感到林卓廷的手有用力,亦不覺危險來自林卓廷方向,均可支持林卓廷沒有「搶咪」,反問:「仲有乜嘢可以將被告同其他被告連上關係,佢哋必然係夥同犯案呢?」雙方已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下周四(6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251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