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19年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時,法案委員會「鬧雙胞」,時任議員林卓廷被指會議期間在會議室內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涉違反《特權法》,他否認控罪,案件周四(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認為,控方證人周浩鼎及陳恒鑌與林卓廷對修例持不同立場,只是主觀認定林騷擾石禮謙及參與「搶咪」,難以看清事發經過,難以依賴二人證供;而石禮謙雖年屆八十但對答如流,對事件記憶猶新,直言「本席無理由質疑佢嘅說話」,由於不能肯定林有「搶咪」,沒有足夠證據推論他與其他人達成協議,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認為林自招嫌疑,拒絕訟費申請。林卓廷聽畢後稱:「感謝法官閣下!」
被告林卓廷(案發時為立法會議員),被控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涉於2019年5月11日,與朱凱廸、范國威、郭家麒及區諾軒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周浩鼎及陳恒鑌。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曾指林卓廷雖然沒有直接行為騷擾、襲擊或妨礙陳恒鑌及周浩鼎履行職責,但在場「不斷講嘢」;又指林聲稱「真心」想參與會議,與泛民策略矛盾,質疑說法不可信。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今裁決時,先引述案件背景,提及《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下稱法案委員會)於2019年4月召開兩次會議,由最資深的時任議員涂謹申主持,而兩次都未能選出主席,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其後通過指引,指示法案委員會改由石禮謙主持會議以選出主席。
法官質疑周浩鼎誇大事件
鄭官續指,從呈堂片段可見,涉案會議中時任議員范國威爬上枱,不斷前傾,其手伸向石禮謙,壓在陳恒鑌的左膊,其後范跌低並致陳受傷,同意范國威曾襲擊陳。而控方立場為林卓廷與他人共同犯罪,就算林卓廷本身是泛民主派議員,立場反對修訂條例草案,他亦站在附近,惟林沒做出甚麼行為,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他與范國威等人共同襲擊他人。
就妨礙或騷擾方面,控方就指林的手曾與石禮謙接觸多秒,期間曾伸手,出現疑似「搶咪」動作,而幾乎同一時間,多人包圍石禮謙及嘗試「搶咪」,林卓廷另「不斷講嘢」,令石禮謙難以主持或召開會議。
鄭官分析,控方證人陳恒鑌庭上稱林在石身後「不斷講嘢」,騷擾對方主持會議,但陳未能清楚聽到林的說話內容,亦不確定林接近石的原因;周浩鼎供稱林有類似「搶咪」動作,但在辯方盤問下,同意其書面口供沒有提過拉扯或「搶咪」,而呈堂片段中,當疑似「搶咪」動作出現時,周浩鼎未在鏡頭涵蓋範圍出現,與林卓廷及石禮謙二人距離頗遠,故難以看清或聽到二人間發生之事情。
鄭官又提到,辯方盤問時指出,周浩鼎參與調查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涉收取澳洲上市公司UGL 5000萬元一事上,曾與民主派有過節,質疑周浩鼎誇大事件,誣蔑林卓廷,惟鄭官接納周浩鼎說法,事件已經過去,認為他不會因過節而蓄意誣蔑林卓廷。
法官指石禮謙年屆八十對答如流
鄭官認為,周浩鼎及陳恒鑌已盡其記憶覆述當時情況,但二人與林卓廷對條例持不同立場,當其他人嘗試「搶咪」時,林卓廷接近石禮謙,「佢哋只係主觀認定第三被告(林卓廷)係騷擾石禮謙,參與搶咪行為,難以依賴佢哋嘅描述」。再者,「其實佢哋難以睇清楚關鍵時間嘅事發經過,難以依賴佢哋嘅證供」。
鄭官續指,控方最終依賴涉案片段舉證,從片段所見,林的手確曾接觸石禮謙,但林在作供時解釋,事前得知石禮謙曾接受心臟手術,加上另涉一宗違反特權法案件,故他不會作激烈行為,由於當日十分嘈雜及混亂,他因擔心會強行選出主席,故行近石身旁,承認曾接觸石但沒有用力,向前伸非「搶咪」動作,又指自己曾向石禮謙表達關心。
鄭官表示,石禮謙以辯方證人身分出庭,在被人嘗試「搶咪」之關鍵時刻,供稱當時他認為危險非來自林卓廷之方向,亦沒感受到林有用力,雖然難以記清與林所有對話,但記得林曾問他「係咪OK」,認為林卓廷希望聽清石禮謙說話而行近實不足為奇,雖確信林卓廷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林必然妨礙或騷擾石禮謙主持會議。
鄭官續分析,林、石二人間對話「只有佢哋兩個最清楚」,惟本案沒有足夠證據反駁二人說法,又指石禮謙雖已年屆八十,但作供時對答如流,顯得對事件記憶猶新,不會因曾與林卓廷工作或同情心,驅使他在證人台作出不實說話,形容其供詞說法簡單、清楚、直接,直言「本席無理由去質疑佢嘅說話」,而如林卓廷聯同他人企圖「搶咪」,他理應會用力拉扯石的手臂,而石「冇理由感受唔到,亦冇理由會忘記」。
法官拒絕林卓廷訟費申請
鄭官又指,在他人「搶咪」前,林卓廷已曾接觸石的右上臂,但行為只可說是可疑,由於法庭接納石禮謙的說法,相信林卓廷由始至終都沒有用力,更曾問候石「是否OK」,純粹出於關心,因此裁定林、石的說法可能是事實,並因此不能肯定林卓廷有「搶咪」,沒有足夠證據推論他與他人達成任何協議,故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林卓廷聽畢後稱:「感謝法官閣下!」辯方之後提出訟費申請,指林卓廷的動作不屬自招嫌疑,又提及本案關鍵證人石禮謙表示曾前往警署,但警方沒有其口供。控方則反對申請,指當時多人擁上「搶咪」,林長期接觸石禮謙的手,有疑似「搶咪」動作,屬自招嫌疑,而林在作供時亦沒有就此解釋。
鄭官表示,雖然控罪指稱林卓廷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及周浩鼎,但實質指控是妨礙石禮謙主持會議,令二人無法參與會議,惟不論如何,案中石禮謙才是真正受害人,關注是石禮謙拒絕錄口供或有遺漏。
控方就透露,警方曾聯絡石禮謙的議員辦事處,其後有職員向警方表示,石禮謙不願介入此事,不願錄取口供;惟資料顯示,石禮謙曾就其他立法會相關案件報警,認為他可能「撈亂咗」,鄭官就一度把案件押後,待控方翻查資料。控方於再開庭後確認,石禮謙沒有就本案錄取口供,另他曾在2020年5月到中區警署報案,但亦沒有落口供。辯方則補充,望法庭考慮控方所掌握的證據,控方知悉兩名控方證人未能協助控方案情。
鄭官考慮後,認為案發時有其他人「搶咪」,林卓廷非常接近石禮謙,突伸手向前有快速動作屬自招嫌疑,因此拒絕訟費申請,至於石禮謙是否有落口供,就不屬訟費申請的考慮因素。
案件編號:ESCC251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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