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7月上任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私人控告前僱主兩項「阻撓員工行使工會權並非法解僱」相關控罪,案件周五(7日)再提訊。《華爾街日報》透過律師代表否認兩項控罪,同時申請押後審期,又投訴鄭嘉如方拒絕應要求提供相關人士的出入境紀錄,做法或涉濫用程序。鄭嘉如方強調私人檢控方無法取得政府紀錄,批評辯方要求「居心叵測」。裁判官高偉雄聽取陳詞後拒絕押後審期申請,案件按原定12月18日開審,審期4天。
《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被控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華爾街日報》一方原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今改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及轉換律師團隊;公司代表就未有到庭,由律師代表代為答辯否認兩項控罪。
《華爾街日報》一方同時申請把審期押後,投訴鄭嘉如方拒絕應辯方要求,提供涉案《華爾街日報》員工的出入境紀錄及公司定罪記錄等,質疑做法或涉濫用程序,強調若相關員工案發時身處海外,案件有機會衍生司法管轄權爭議。
裁判官高偉雄質疑,《華爾街日報》一方現時未有正式作任何申請,如法庭考慮押後審期似言之過早。《華爾街日報》一方就強調,上周才收到鄭嘉如方拒絕提供資料之回應,又指不確定涉案人士在案發時是否《華爾街日報》員工,以及是否身處香港,並表示視乎情況,或有機會反對涉案錄音呈堂,直言案件若貿然開審,可能後果嚴重;而《華爾街日報》一方需等待鄭嘉如方回應,才能作正式申請,惟裁判官高偉雄就質疑《華爾街日報》方如在試探(fishing),《華爾街日報》一方就重申,控方有責任披露相關資料。
鄭嘉如方就反對押後,指辯方若有意中止審訊,尚有充分時間在開審前向法庭申請,認為現階段沒有理由押後審期,並指私人檢控方無法索取官方紀錄,《華爾街日報》作為僱主,理應掌握員工去向及公司的定罪紀錄,根本毋須鄭嘉如方提供,批評《華爾街日報》一方要求「居心叵測(disingenuous)」。
裁判官高偉雄最後指,考慮辯方審前會否有任何申請言之過早,遂拒絕押後審期,案件將照原訂日子在下月18日開審,審期預留4天。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