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國安法》實施五年來,香港的司法獨立每況愈下,逐步從「法治」(rule of law)走向「人治」(rule by law)。特別是「煽動罪」被裁定合乎憲法(即《基本法》)之後,香港的思想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創作表達自由、學術研究自由等,無一不受摧殘。對這些「意識形態」領域的從業員來說,他們不但失去工作的機會,很多更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在這個法治不斷遭破壞的過程中,香港的終審法院,本應起著捍衛自由的重責,卻成為中共及港共構築專政制度的「幫兇」。筆者作為一個新聞工作者,感受尤其深刻,有責任把法院這個不光彩的角色記錄下來,為歷史作見證。
啟發筆者撰寫此系列的是「香港法治行動」(Hong Kong Rule of Law Initiative,簡稱 HKROLIN)創辦人、美國麻省理工大學的潘志生博士。五年來,他不斷去函律政司及終審法院,引經據典地指出他們判案偏頗之處並要求及時糾正,當局對他的努力都置若罔聞。筆者在他向當局提交的一系列投訴的基礎上,以及參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在傳媒上的多篇評論,整理了這個系列:「香港終審法院淪為專制的幫兇」,用比較普及的語言向讀者展現這個過程[1]。
法律學者對回歸以來三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評價
香港回歸以來出現三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依次是李國能(Andrew Li,1997–2010)、馬道立(Geoffrey Ma,2010–2021)及張舉能(Andrew Cheung,2021–)。他們對香港的法治造成什麼影響?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今年5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兩位教授任石榮(Julius Yam)和陳秀慧(Cora Chan)共同發表一篇論文,題目是「Oratorical leadership of chief justices in post-handover Hong Kong」(《回歸後首席法官的雄辯領導力》)[2],對三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判詞及其公開言論對香港法治的影響作出比較和分析。論文的摘要(abstract)陳述了他們的結論:
「李國能採取了大膽而積極主動的方法,將香港的法律體系與更廣泛的普通法世界聯繫起來,而馬道立則尋求在法治問題上與公眾進行更多溝通。相比之下,張舉能的做法迄今比他的前任更具妥協(conciliatory)和回避(circumspect)。儘管三位首席大法官的領導風格不同,所面對的挑戰也各有不同,但三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務是在自由和專制兩種意識形態之間找到平衡,在不損害中國主權的情況下維持香港的普通法法律體系」(筆者按:原文為英文)。
作者對三位法官的評價都很客觀,強調了前兩任都是致力於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及加強與國際社會(指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的聯繫。到了張舉能,他們禮貌地但又明確地指出他對中共的壓力採取了更妥協(conciliatory)和回避(circumspect)的做法。他們善意地將張舉能的「conciliatory and circumspect」態度詮釋為在「自由」和「專制」的意識形態(liberal and authoritarian ideologies)之間尋求平衡的務實之道。
李國能堅守法治為保護人權與自由
根據他們的分析,李國能主動地把香港同大陸的司法制度區別開來,強化香港的普通法傳統,並致力於把香港的司法系統同全球普通法地區聯繫起來。在回歸後香港面臨政治不確定的環境下,他致力於強化香港司法制度的基礎,例如他在2004年發出《法官行為指引》[3](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以下簡稱《指引》),就是根據普通法的原則,參考世界上各普通法地區的經驗,為香港回歸後的司法制度奠下道德基礎,在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與司法問責(judicial accountability)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
李國能任內制定的《指引》開宗明義地說:
- 一個獨立並能維護法治、捍衛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司法機構是香港社會的基石。社會大眾對法官委以行使獨立司法權力的重任。法官在審理市民相互之間和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案件時,所作的決定影響深遠,所牽涉的是人身自由、財產及名譽。
- 要維持公眾對司法機構及法官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法官在行為上必須嚴守至高的標準,竭力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及公正,並盡力維持司法人員的尊嚴及地位。社會大眾有權對司法機構及法官抱有最殷切的期望。
- 法官就職時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7條作出的下述司法誓言,肯定了法官上述的職責(誓言從略)。
- 在行使司法權力時,法官的職責是嚴格依據法律行事,不得受到或看來受到外來因素所影響,例如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以下略)
第一條清楚地表明,他是按照普通法的基本信念,即:法官要致力於捍衛法治、人權、自由三者。他自己也是身體力行,任內十分強調對思想言論自由的保護,例如他在1999年12月14日就侮辱國旗案的判決說[4]: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要限制自由必須經過法律規定……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無論施加任何限制,政府都有責任提出充分理據加以支持。」
「若容許限制,則止境何在?這問題完全合理,而問題的答案,依本席之見,就是這些限制只能到此為止,因為它們已到了憲法所能容許的極限了。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之下,所有在香港的人士根據本港法律都享有平等機會就任何事情暢所欲言,不論話題是否涉及政治:喜歡說甚麼便說甚麼,喜歡怎樣說便怎樣說。而且,他們亦可以有信心這種情況會持續下去。」
又例如在「梁國雄訴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5],他開宗明義就闡述此要義:
「和平集會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它與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密切相關。言論自由和和平集會自由是寶貴的,是民主社會的基礎。」
「由於許多相互關聯的原因,這些自由對於社會的穩定和進步至關重要。透過公開對話和辯論解決衝突、緊張局勢和問題是民主社會的本質。這些自由使這種對話和辯論得以進行,並確保其活力。民主社會是一個思想市場必須蓬勃發展的社會。這些自由使公民能夠表達批評、表達不滿並尋求補救……」
這些判詞擲地有聲,充分表達了香港終審法院應該負起的憲法責任,以身作則實踐了《指引》第一條的要求。
馬道立恪守法官政治中立的原則
馬道立繼承李國能的傳統,實踐了《指引》第二條的規定,例如在「連儂牆傷人案」中,主審法官郭偉健在庭審過程中高度讚揚兇手是「道德高尚」,明顯地傾向「藍絲」陣營,引起香港社會普遍不滿。馬道立決定以後不再委派他聆訊政治案件,他為此還罕有地發表聲明,告誡司法人員要秉持政治上不偏不倚的態度。
聲明說:
「司法機構獨立及公正的執行司法工作,是香港法治的基石……法官及司法人員絕對不可偏頗。同樣重要的是,觀感上他們亦不可被合理地理解為對任何人士或因由有所偏頗。」
這份嚴厲聲明強調,若法官違背政治中立原則,將削弱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由於法官不能輕易被革職,他對郭偉健的處理可視為嚴重懲戒。
張舉能採取妥協與迴避的態度
到了張舉能,兩位學者認為他對政治壓力採取了更妥協與回避的態度,謹慎地避開中共主權爭議。他甚至推翻馬道立的決定,重新委派郭偉健審理政治案件,並讓他成為「國安法指定法官」。
潘志生博士指出,三位首席法官的差異也反映出任用導向的轉變——由「制度奠基者」轉向「政治可控性」。
司法獨立漸漸流失
任石榮與陳秀慧兩位學者指出,在張舉能主導下,香港已出現「司法二元化」(dual state):非政治案件仍維持司法自主,但涉及政治者則被專制控制。即使「剩下的司法自主空間沒有被奪走,它也會通過『法庭的回避』(avoidance)而漸漸流失」。
潘志生進一步指出,《國安法》實施後,外籍非常任法官被排除於國安案之外,導致香港司法國際信任急劇下降——從2022至2025年間,英、加、澳多位勳爵與大法官相繼辭任,象徵「國際合法性」的喪失,令「dual state」成為現實。
此外,Delaney、Dixon與Kosar三位學者在《首席法官與民主韌性:憲法危機時期的司法領導》一文中指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有時是抵抗專制的力量,有時則被收編為其工具」,並警告「司法領導可能被武器化」。
事實上,從李國能到張舉能,香港社會經歷了一個由「法治」到「人治」的過程。在李國能與馬道立時期,法院尚為捍衛自由的堡壘;到了張舉能,「惡劣的司法領導」使終審法院不知不覺間淪為專制政治的武器。這正如Delaney等人所言,完美總結了《國安法》五年以來香港法治的墮落。
註釋:
[1] 本系列參考了潘志生 HKROLIN 向終審法院提交的 Complaint 1, 1A, 1B, 2;及陳文敏:《從判例看香港法治的變遷和前景》,開放心靈系列講座,2025年8月,以及他在《綠豆》、《法庭線》等媒體上的分析與評論。
[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Volume 23, Issue 1, January 2025, Pages 298–319, https://doi.org/10.1093/icon/moaf012
[3]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_cn/publications/gjc_c.pdf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恭劭及另一人」,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a/1999/10
[5] 「梁國雄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8 HKCFAR 229」
[6] 潘博士與筆者之私人交流
[7] Erin F. Delaney, Rosalind Dixon, David Kosař: Chief Justices and Democratic Resilience: Judicial Leadership in Times of Constitutional Crisi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Vol. 23, Issue 1, January 2025, pp. 148–159, https://doi.org/10.1093/icon/moaf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