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的士司機陳輝旺13年前因與乘客爭執被捕,期間遭警員箍頸押上警車,之後頸椎移位及全身癱瘓,留醫約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兩度研訊均裁定事主死於「非法被殺」,涉事警員林偉榮在死因庭7月作出第二次判決後,早前再度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第二度要求推翻死因庭裁決,另要求法庭頒臨時禁制令,禁止律政司在司法覆核有結果前採取任何檢控行動,高等法院周三(19日)開庭處理申請。
林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指經謹慎考慮後再提司法覆核,已透過警隊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要求提供法律支援,申請正待審批,故申請押後臨時禁制令及司法覆核申請。處理案件的法官高浩文指,林似乎單純不喜歡裁決而非找到合理理據挑戰裁決,但事件對所有相關人士至關重要,故行使酌情權,排期明年1月28日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同時即日處理臨時禁制令申請,指法院行使司法覆核權干預檢控決定十分罕見,且律政司至今未有檢控行動,即日駁回臨時禁制令申請。
涉案警以中文在英文聆訊應訊
司法覆核申請人林偉榮,早前入稟要求推翻死因庭就事主陳輝旺作出的「非法被殺」裁決,另尋求中期濟助(Interim Relief),要求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律政司在司法覆核得出結果前,採取任何檢控行動。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死因裁判法庭,今獲豁免出庭;律政司一方就以利害關係方出席聆訊,由高級檢控官林宜養代表。
林偉榮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在以英文進行的聆訊中以中文應訊,獲傳譯員協助翻譯。林表示,望押後司法覆核及中期濟助申請,又透露正申請法律支援,指在第二次死因研訊裁決後,其部門「會有一個考慮,同埋我自己亦都有一個好謹慎嘅考慮,因為今次再作出呢個申請,對本人都係一個好大嘅利害關係影響」。他續指,警方一直聯絡律政司,望取得法庭謄本等文件,但在申請司法覆核期限屆滿前仍未收到。
法官高浩文關注,提出司法覆核期限為3個月,問林是否在期限屆滿前才提出申請;林偉榮確認,在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後,才可向所屬部門要求提供法律支援,部門同日已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又指他要申請律師需經公務員事務局「批錢」,一般審批需時1至2個月,重申希望法官「畀個機會」、「畀少少時間」,讓他獲法律代表下處理申請。
法官押後至明年1月底處理司法覆核申請
就押後司法覆核申請,律政司一方沒特定立場,但指今天聆訊應繼續處理中期濟助申請,並指林偉榮首次提出司法覆核時,同樣有申請中期濟助並被法庭拒絕。法官問及林偉榮,他要求禁止律政司在司法覆核得出結果前,採取任何檢控行動,惟現時是否已有針對其的檢控,獲林確認沒有。
法官之後決定即日處理有關禁制令的申請,林沒有陳詞,律政司一方採納書面陳詞。法官考慮後即頒布口頭決定,提到是次申請源於事主陳輝旺的死因研訊,而死因庭今年6月再召開死因研訊,最終陪審團以4比1大比數裁定事主陳輝旺死於「非法被殺」,林偉榮之後再提出司法覆核,並申請中期濟助,而經小心考慮後,決定批准押後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又提到至今距離第二次死因研訊裁決已有數月,認為林偉榮再次提出司法覆核,似乎只是單純不喜歡裁決,而非找到合理理據來挑戰裁決。
法官特別提及,切勿以為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可先交一份不符規格的簡短表格,視為一種預留位置方式,之後再交正式申請,直指想法完全錯誤;惟此事對所有相關人士而言均至關重要,遂行使酌情權,給予林偉榮更多時間,押後至明年1月28日處理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官下令林偉榮須就是次申請支付律政司訟費
至於中期濟助方面,法官引述律政司一方的反對理由,指本案沒有特殊情況,證明有合法性去作出司法干預,申請人尋求臨時濟助屬先發制人,提出的臨時濟助與司法覆核申請本身無合理的關聯性,觀乎理據涉及證據是否充足、對他作出刑事檢控的公平性,惟有關問題都可在刑事程序中得以解決,甚或更適合處理,且申請人早前已申請過同類型濟助並遭法庭拒絕,認為法院行使司法覆核權干預檢控決定十分罕見,而根據《基本法》第63條,由律政司主管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換言之只有律政司越權,才可循司法覆核挑戰檢控決定,林僅籠統列出一般司法覆核會提出的理據,且律政司至今未有針對林的實際檢控行動。
法官又提及,現時林偉榮質疑第二次死因研訊的程序及裁決,正如律政司一方所指,即使覆核成功,有關裁決會被撤銷,與刑事審訊沒有關連,因刑事審訊將由不同的法官或陪審團審理,即使日後林被刑事檢控,相關規則和程序亦可確保審訊的公平性。由於林未獲批司法覆核許可,根據現時顯然用於「預留位置」的表格亦不知最終會否批出許可,因此駁回中期濟助申請,同時下令林偉榮須向律政司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240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