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7月上任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私人控告前僱主兩項「阻撓員工行使工會權並非法解僱」相關控罪,案件周一(22日)續審,鄭作供指去年5月決定參選記協主席,選前兩日其直屬上司來電指她參選「有問題」,會交由公司管理層及法務部商討,上司其後再告知她公司不准她參與「外間活動」,指記協主席跟她工作不能並存,除要求她退選,更要她停止記協原有的執委工作。她當時回應對方指參與工會權利在港受法律保護。另外,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辯方申請,以「非傳聞目的」把雙方談判期間的「無損權益」電郵呈堂及向鄭作提問。
審理本案的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今裁定,批准辯方早前申請,把雙方去年8月16日至12月16日談判期間的「無損權益」電郵呈堂,並以「非傳聞目的」形式使用向鄭嘉如作出提問。鄭嘉如今開始作供,透露自己於2021年6月任記協執委,後於翌年受聘於《華爾街日報》。2024年5月,因時任記協主席無法續任,她決定參選主席。
及至同年6月,Deborah Ball 成為鄭《華爾街日報》的直屬上司,在記協主席選舉前2天,她就致電鄭表示其參選有問題,指將就此事與《華爾街日報》在美國管理層及法務部門討論。
Deborah Ball 之後再兩度來電,稱跟上司、《華爾街日報》的「全球新聞總監」Gordon Fairclough 及紐約辦公室商討後,他們望鄭退選。鄭引述對方指,僱傭合約要求她參與外間活動前需獲公司批准,而公司不會同意,又指記協主席職位與鄭在《華爾街日報》的工作不能並存,如她繼續參選將違反合約,人事部亦將於稍後跟她聯絡一同細閱合約。
Deborah Ball 亦透過 Signal 向鄭發訊息,指《華爾街日報》要求鄭停止出任當時在記協的執委工作。鄭供稱,認為對方當時的意思是若繼續參選記協主席將被解僱,而她當時曾向對方回應指參與工會權利受香港法律保護,又提及受聘《華爾街日報》前已出任記協榮譽秘書,當時聘用她的上司對此並無意見。鄭續表示,同月22日凌晨收到《華爾街日報》高姓人事經理的電郵,再向她強調其參選事前沒尋求公司批准,另指公司不會批准其參選。
鄭嘉如之後當選記協主席,並於同年7月1日正式上任;惟在同月17日,《華爾街日報》的「全球新聞總監」Gordon Fairclough 親自到港,告知鄭被解僱,其後再收到正式解僱電郵,原因是其職位已成為冗餘(became redundant),電郵附上由高姓人事經理署名的終止僱用協議,惟因鄭對部份條款不同意,包括涉及要求她放棄法律申索權及承諾不作毀謗等內容,她當時未有簽署。鄭供述,作為記協主席,望保留向任何人提及因職位而遭非法解僱的權利。
鄭另在庭上確認,《華爾街日報》的香港辦公室曾在2024年5月時裁員,她之後曾向上司查詢,獲告知裁員行動已結束,她在裁員前主要負責跟進中國汽車業相關的新聞報道,並偶然報道香港政治新聞,但其上司就要求她之後停止報道任何跟香港相關新聞,只集中報道中國的汽車產業。
鄭又在控方提問下談及向《華爾街日報》提私人檢控的原因,指在香港如僱員因工會職位被解僱屬刑事罪行,惟僱主很少被追究責任,而她作為捍衞記者權益的工會成員,認為需要有所行動追究僱主,為香港僱員樹立榜樣,令僱主知道不能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或解僱員工,否認《華爾街日報》一方早前指,她提出檢控主要目的是為獲得遠超其法定權益的款項。
鄭續供稱,由於法定限期將至,去年12月12日作出私人檢控,當時仍未獲勞工處或律政司回覆會否作檢控;及至12月20日收到勞工處回覆指不會檢控時,她感失望。至於她曾在交予勞資審裁處的申索表格中,表示不打算庭外和解,但又在同日向《華爾街日報》發電郵提出和解條件,她解釋電郵由其律師發出,當時其聘用的律師指《華爾街日報》一方不打算和解,故她往勞資審裁處提交文件時,已認為不太可能和解,但她仍望其律師就和解持開放立場。審訊明續,將由《華爾街日報》對鄭盤問。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相關新聞
- 2025 年 11 月 08
- 2025 年 12 月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