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7月上任後,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私人控告前僱主兩項「阻撓員工行使工會權並非法解僱」相關控罪,案件周二(23日)續審。鄭在盤問下承認,參選記協主席前無主動通知公司,惟指參選工會屬香港法律保障之權利,毋須徵求僱主批准,否認刻意隱瞞。她又供稱,公司設《行為守則》要求員工在外間場合把自己跟公司聯繫前須先徵求批准,但規定實際並無嚴格執行。鄭另供稱,曾邀請直屬上司就她是否擔任發言人一事作討論,惟對方無回應,同時混淆記協主席跟發言人之角色。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鄭嘉如一方由資深大律師祁志代表,她今在盤問下供稱,《華爾街日報》內聯網載有《行為守則》,公司要求員工不時就有關內容進行測驗,以保持記憶猶新;又指員工雖沒義務逐頁逐字閱讀,但須明白條文重點及有義務遵守,亦特別記得當中有提及不可違法之條文。
鄭同意《華爾街日報》一方指,如發現下屬可能違反《行為守則》,上司須加以制止以防員工未經批准的行為損害公司聲譽,但不知道上司應否與下屬討論當中之嚴重性及潛在利益衝突;她又同意員工如擔心自己可能違反《行為守則》,可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或法律部尋求意見。
就《華爾街日報》一方指公司不容許員工在沒獲批准下,在外把自己跟公司聯繫,鄭表示明白屬正式規定,惟不相信有實際執行,指公司旗下員工常受邀出席活動或會議,並掛上代表公司的名牌,但她從未聽聞員工須事前尋求公司行政總裁批准,才能掛上有關名牌。
《華爾街日報》一方又把多篇介乎2022至2024年的傳媒報道及記協社交媒體帖文呈堂,指鄭任記協執委及參選主席期間,名字多次跟《華爾街日報》聯繫,被稱為「《華爾街日報》記者」;鄭同意在相關報道中,自己的名字常與公司聯繫,她事前沒獲批准,又同意參選主席期間,記協被政府和媒體描述為「缺乏誠信和認可性、沒有代表性」,亦同意有人指控記協在評論事件時涉及政治操弄,但認為指控非屬事實。
鄭亦同意辯方所指,在直屬上司來電前,她從未告知公司參選記協主席;就《華爾街日報》一方指鄭的直屬上司曾明確指出,鄭在受聘前雖已出任記協榮譽秘書,但主席是記協公眾代表,身處很多爭議核心,性質與秘書截然不同,鄭回應時同意對方關注她未有主動披露參選,公司最終經傳媒報道才知悉,而她出任記協主席會令人將《華爾街日報》及記協兩者聯繫,而她曾邀請對方討論自己是否任記協發言人一事,但對方沒跟進,且將兩角色混為一談。
至於她曾在2023年就自己能否任記協臨時發言人向另一名上司查問,當時獲回覆指不適宜,《華爾街日報》一方質疑鄭知道當中有潛在利益衝突,但鄭並不同意,解釋回應媒體是記協臨時發言人的職責,而公司《行為守則》表明,員工回應媒體查詢前須獲公司批准。
就鄭參選記協主席時沒遵照以往做法告知公司,《華爾街日報》一方質疑她是刻意隱瞞;鄭不同意,強調參選工會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故公司意見並不重要,她沒就此徵詢或告知上司不反映其誠信有問題,而主席亦不等同發言人。
審訊明年1月21日續,由《華爾街日報》一方繼續盤問鄭嘉如。
案件編號: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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