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參選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地方選區補選時,因競選宣傳品內有勇武抗爭、自決等字眼內容,選舉事務處要求他移除相關字眼,否則不能免費郵寄傳單予選民。梁於同年提出司法覆核,指處方侵犯其言論自由及違反《基本法》,要求法庭推翻決定。事隔近10年,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周三(12月31日)頒下書面判詞,指考慮申請方文件後,正式駁回梁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惟判詞沒有解釋原因,同時沒有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梁天琦在2016年5月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建議答辯人為選舉事務處總選舉事務主任。
翻查相關報道及當年的入稟狀,梁天琦指2016年1月參選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成為7名有效提名候選人之一,根據選舉活動指引,候選人可向區內每名選民郵寄宣傳品一次並豁免郵費。
香港郵政在同年2月15日以電郵回覆,指選舉事務處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梁天琦的競選傳單內有「自治」、「自主」、「自決前途」、「勇武抗爭」、「以武犯禁」等字眼,違反指引,如不刪除有關內容,就不能獲豁免郵費。
梁天琦最終不獲免費郵寄服務,他同年中入稟高等法院,指自己是唯一被拒郵費豁免的候選人,質疑選舉事務處的決定對其構成不利,令他不能如另外6名候選人般享有免費郵寄權利,另指處方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要求法庭推翻有關決定。
高等法院在周三頒下書面判詞,指案件在2025年11月11日交由法官高浩文給予指示,法官下令駁回梁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另不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8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