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11月發生的「理大圍城」事件,其中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被判監禁囚5年1個月及5年4個月。4人不服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案件周四(8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開庭處理,上訴方以證據不足為由作理據,但法官指相同理由已被多次駁回,上訴方應提出合理可供爭辯之理由,批評現時「完全是不恰當」。3名處理聆訊的法官即日駁回所有上訴,並將於半年內頒下判詞。
4名上訴人分別是黃權龍(28歲)、彭大展(32歲)、宋博通(36歲)及鄧永明(28歲);被指在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在2023年3月11日,判處黃權龍及彭大展監禁5年1個月,宋博通及鄧永明則監禁5年4個月。庭上透露,黃、彭將最早在今年7月完成服刑出獄,而宋、鄧兩人最早獲釋日則分別是今年9月7日及9月8日。
4人均就刑期提上訴,另宋博通及鄧永明則提定罪上訴;黃權龍、彭大展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宋博通及鄧永明就由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代表。律政司一方代表則是高級檢控官雷明雋。
宋、鄧兩人的定罪上訴理據包括案中證據不足;不過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同類事件的暴動案已作多次判決,相同上訴理由已被多次駁回,上訴方亦非首次處理此類案件,質疑上訴方是否明知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惟當事人堅持上訴,又強調並非批評提出上訴,重申「上訴是基本權利」,惟指根據行業守則,只能提出合理可供爭辯的上訴理由,而以相同並被多次駁回的理由提出上訴,非實務指引中列明可做之事,「Bar Code(大律師行為守則)都有」、「麻煩你謹記這樣事情,完全是不恰當」。
法官將於半年內頒判詞
代表黃權龍及彭大展的大律師劉偉聰則陳詞指,申請撤回判刑不一致的理據,只倚賴刑期明顯過重作上訴理據,認為原審法官裁定兩人的參與程度屬最低,望上訴庭考慮兩人當時的衣着及隨身物品。
法官張慧玲就關注:「點解明顯過重?」上訴方回應指早前已附上其他案件,惟張官續追問有關案件被告有否上訴及律政司有否覆核,上訴方確認「上訴庭沒講過(量刑)對還是不對」。
法官彭偉昌則一度問及暴動被判刑5年「有甚麼問題呢?我們是要明顯過重,明顯。」上訴方回應時重申,原審法官採納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應兩上訴人的衣飾,裁定其參與程度最低,認為有空間可酌情考慮降低刑期。不過,張官聞言即指,若非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法官的酌情權,並質疑:「你現時要上訴庭再去做酌情,去減少少(刑)?」法官陳慶就質疑酌情權的運用,最終劉偉聰向法庭致歉,並稱收回「酌情」二字。
3名法官商討片刻,即日拒批4人的定罪或判刑上訴許可,同時駁回4人的定罪或判刑上訴,維持定罪及判刑,並將於6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案件編號:CACC57/2023(DCCC76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