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衝突,其中一案涉及15名從校內圖突圍離開人士,最終被拘捕及控以暴動罪,9人認罪,另2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眾人分別不服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三(5日)判決,認為原審法官謝沈智慧原則性犯錯,就認罪被告的量刑起點過高,裁定9人刑期上訴得直,同時把各人刑期下調。至於兩名不認罪被告的定罪上訴則全被駁回,而其中一人因曾參與抗疫,獲酌情減刑兩個月,另一人則維持原判。
上訴人共11人,分別為明姓男生(19歲、判刑時年齡,下同)、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及馬健朗(27歲);其中9人在原審時,承認交替控罪,即於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而朱健君及馬健朗就否認,去年被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裁定罪成。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不同意上訴方提出,應採納另一理大外暴動案以3年為量刑起點,強調本案示威者明顯更有準備,主動攻擊突圍逃走,持續與警方對峙,約半小時後才分別在方陣或投擲汽油彈位置被捕,認為本案對峙時間更長,示威者對警方的攻擊更激進和危險,情節比上訴方提出的案例更嚴重。
不過上訴庭認為,9名認罪被告承認的交替暴動罪,僅針對在11月18日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與朱健君和馬健朗二人有別,原審法官同樣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屬原則性犯錯,認為應把起點下調至5年半。
其中一被告曾調往隔離病房抗疫獲減刑
就個別被告的判刑情況,其中被告謝源紹管有對講機,上訴庭認為是支援暴動屬加刑因素,但原審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應下調至5年4個月;被告張展銘因手持燃燒彈及點火器,原審就此加刑1年,以7年作量刑起點,上訴庭拒絕接納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沒考慮張被捕前把汽油彈放到地上,認為張必然是欲攻擊警方,只因將被制服才棄械投降,故認為原審加刑並無不妥,但暴動罪起點應為5年半,故把張的量刑下調至6年半。
至於否認控罪的被告朱健君,上訴庭考慮他身為醫護,於2020年主動調至隔離病房抗疫,加上律政司一方同意朱應因其貢獻獲減刑,故酌情減刑兩個月。
就朱健君及馬健朗二人的定罪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謝沈智慧只是基於其常識及生活經驗,對朱健君庭上證供提出質疑,絕非明顯錯誤,加上本案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朱參與暴動這唯一合理推論。
判詞又指,就馬健朗一方投訴原審法官審訊時之言行構成偏頗及干預,明顯逾越法官中立角色,令旁觀者認為被告未獲公平審訊,上訴庭就認為原審法官當時處理案件並無不妥,而休庭建議控方提供更多資料,以協助法官考慮案情亦屬可理解做法,裁決時也沒有因此作不利考慮,可見法官不信納被告解釋非因偏見,而是因被告證供自相矛盾,裁定馬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案件編號:CACC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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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0 月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