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建議修例,要求教師需要持有執業證書才可執教,申請條件包括申報曾否於過去3年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聲明是否遵守《香港國安法》及持續進修至一定時數等。教育局局長蔡若蓮表示,若教師違背聲明,或會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
根據現行《教育條例》,教師必須註冊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方可到學校任教,教員身份獲批後,除非被當局因法例指明情況取消註冊,否則「檢定教員」的註冊終身有效,「准用教員」許可證則在指明學校停止受僱後失效。
然而,教育局以守護教育專業為由,提出修例完善教師註冊機制,擬引入執業證書作為執教必備條件,涵蓋官校、公帑資助學校、私校、國際學校及幼稚園的教師和校長。
申請6大條件 申報刑事罪行聲明守法
每次申請執業證書,有效期不超過3個學年,亦必須要滿足6項條件。除了本身要持有有效檢定教員證明書或准用教員許可證,需通常居於香港並已獲學校聘請。教師需要符合每3年達150小時持續專業發展的目標作申請條件,更要申報過去3年有否曾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及聲明是否維護教師的專業,遵守《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則。
今(6日)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上,多名議員對引入證書表示支持,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黃錦良問當局,會否將專門探討中國教育精神特有的教育家精神,增設至核心培訓的必修單元。蔡若蓮回應,每一個培訓範疇均與時並進,相關元素現已涵蓋於兩個不同範疇,因此不會以某一指定單元的方式,而是保留空間予最新發展,期望更靈活回應時代的轉變。
選委界吳英鵬則關注,若教師取得證書後做出不符合《基本法》、《憲法》精神的言行,但又未刑事犯法的話,當局有何機制監管。蔡若蓮解釋,聲明符合法律要求,如果教師違背聲明,不遵守《憲法》等,即同時違反專業操守指引,同樣可以通過口頭、書面警告或譴責作跟進。至於教師若涉嫌干犯嚴重罪行或失德行為,其教師註冊和執業證書均會被取消。
會議上多位議員亦關注,教師僅需「申報」其刑事罪行紀錄,欠缺一刀切硬指標。蔡若蓮指出,申報為確保校方聘用時知悉並作考慮,而由於干犯不同罪行的性質有所不同,與教育相關程度及嚴重性不一,會在另一套註冊教師的機制處理,而非透過執業證書。
對於預期首批申請數量較多,當局指初步考慮將條例實施首年設為過渡期,沒有執業證書都可以「容忍」,讓教師把握時間集齊專業進修時數及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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