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連同前主席李卓人及兩名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將在周四(22日)開審,被告之一鄒幸彤早前質疑涉案指控「虛無縹渺」,控方亦沒有指明何謂控罪中的「非法手段」,認為控罪涵蓋大量不同情景下的作為,構成重疊控罪及濫用司法程序等,申請撤銷公訴書,惟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聽畢陳詞後即日駁回鄒的申請,周三(21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
判詞指,雖然控罪涵蓋範圍較闊,但認為控方已提供足夠及合理資料,讓各被告知道指控,即控罪所針對的顛覆政治主張為「結束一黨專政」主張,而涉案非法手段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法官又認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毋容置疑是違反國家憲法之主張,但是否符合罪行中的「非法手段」,是審訊重要議題,同時重申法庭只會按證據及法律原則審理案件,不會容許審訊成為如鄒聲稱的「以法律為名之政治打壓工具」。
撤銷公訴書申請由案中第4被告鄒幸彤提出,判詞提及,鄒陳詞時以頗多篇幅表述其政治觀點、立場,惟判詞特別強調鄒提出的政治觀點及立場「與本案控罪及本法庭需處理的爭議無關」,重申法庭非與訟方論政的殿堂,今次裁決,法官亦只考慮與申請有關的法律爭議。
判詞引述鄒提出的4項理據,包括指公訴書未有提供控罪的關鍵詳情,尤其是「非法手段的行為」是何種行為;公訴書詳情僅指控被告煽動了某種思想,而非行為,亦未有列明控罪的必要元素,有關描述不構成法律所知的罪行;控罪時地涵蓋大量不同情景下的作為,欠缺能將該些不同作為扣連為同一個煽動行為的足夠詳情,構成重疊控罪;以及控罪書就時地和行為的描述,與鄒在另案中被定罪的行為完全重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定,屬濫用司法程序。
判詞指控方已就指控範圍作限制
判詞稱,控方已應鄒要求,在2024年4月及9月向她提供控罪詳情,明確指出涉案非法手段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
判詞認為,綜合公訴書內容、控方已提供的詳情及開案陳詞,指本案控罪所涵蓋的範圍雖然較寬闊,但認為控方已提供足夠及合理資料,讓各被告知道指控,各被告應已清楚知道辯方審訊時需處理之案情、考慮如何反駁指控及準備證據,至於控方證據是否足夠支持控罪,是審訊的議題。
判詞續指,控方已表明涉案非法手段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而控罪針對的顛覆政治主張是「結束一黨專政」主張,故控方已就指控範圍作限制,並認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毋容置疑是違反國家憲法主張,惟是否符合罪行所指稱的「非法手段」,必然屬審訊重要議題,法庭將需考慮證據等而作出裁決。
就鄒幸彤質疑控方未能提出煽動行為如何要他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法官以煽動謀殺為例,當被告被指煽動他人非法殺害另一人的行為,如缺乏時、地、人等,認為可以是相關考慮,但非證明控罪之必須元素,法庭可從整體證據來考慮控方能否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判詞又提及「唐英傑案」,涉案口號亦無提及特定時、地、人,故本案重點在控方須證明被告行為之自然和合理效果,可構成指稱的煽惑意思,裁定鄒的投訴不成立。
判詞指控方毋須列出涉案行為的犯意元素
針對鄒的第二項投訴,即公訴書內容是否構成法律所知罪行,鄒指控方指控她的言行,不涉及任何具體行為指示,她不知道收到有關訊息之受眾如何將「非法目標」付諸實行,認為控方須加上其煽動行為的犯意元素。即使她不斷重複鼓吹控方指稱的非法目標,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惟她純粹「擁有」或意圖令他人「擁有」該目標都不構成犯罪行為。
判詞反駁指,控方毋須於煽惑罪的罪行詳情中,特地列出涉案行為所涉之犯意元素,重點為控方須嚴格按照刑事審訊標準,證明控罪所要求的犯意元素。鄒提出的議題涉及她有否干犯控罪,屬審訊議題,不構成撤銷公訴書的理由。
判詞指控罪合理及沒有重疊
就重疊控罪爭議,鄒稱其被指控行為橫跨一年兩個月,地點覆蓋全港,質疑公訴書之描述給予控方極大彈性,只要眾多不同時和地的行為中,其中一項符合《國安法》的所有要求,便足以將其定罪,質疑屬「開放式的重疊控罪」,包含無限詳情各異之潛在指控,令辯方無從猜度最終被告會因何次發言或行為而被定罪。
判詞回應指,控方針對鄒的證據為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她及其他人仍鼓吹「結束一黨專政」,認為各行為看來「互有連繫」,故控方指稱上述可被視為具同一非法目的實屬合理,而辯方可就各行為作抗辯,惟單就控罪涉及不同時、地、人的多項行為,不構成控罪重疊。至於各項行為在案發時有連續性,惟控罪是否持續、辯方就不同場合發生的不同事件會否有不同辯解,全屬審訊議題,法庭認為從現階段,各項行為不應分開檢控不同控罪。
判詞指本案較鄒其餘兩案案情嚴重
鄒提出,她已在兩宗案中被定罪,若控方於本案同樣依賴有關事件作證據一部分,違反雙重損害的法律原則及濫用司法程序。判詞反駁指,控方已清楚表達控方案情,法庭必須根據庭上證據作裁斷,不存在濫用司法程序。如控方所指,鄒主動向法庭披露兩宗已審結之案件,控方已清楚表明不會依賴其定罪,兩案亦發生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控方依賴該案證據,部分目的是以證明鄒等人在2020年六四集會等公開表述「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與法庭考慮本案控罪案發時「結束一黨專政」之含意及被告使用之字眼意圖有關,認為兩案所涉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與本案控罪本質截然不同,亦與鄒之言行是否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原則上無關,不認為會對鄒構成雙重損害。考慮本案較兩案更嚴重,且涉及不同犯罪事實和人物,控方在該兩案檢控鄒後,再於本案提控,處理上並無不妥。
判詞重申,法庭只會根據證據和相關法律原則審理案件,不會容許審訊成為如鄒幸彤所稱,是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工具及濫用司法程序,基於鄒的理據無一成立,法官拒絕其申請,審訊如期展開。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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