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CID 男警涉偽造口供,向上級作虛假陳述,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案件,男警被控一項「偽造」罪及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周三(10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案中有事主在被騙損失26萬元,但在18天後卻表示不追究,不相信報案人會在「咁短時間」提出不追究案件;另被告因應報案人不能讀寫中文及「眼力唔好」等情況,「認為有機可乘」,要求報案人在未有閱讀下簽署文件,認為被告行為令相關案件石沉大海,事主不能追回損失,裁定被告罪成,押後至12月31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及等待背景報告,法官明言「監禁係大多數」。
被告黃耀聰(34歲,報稱警員)否認「偽造」罪及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受審,今於區域法院被裁罪成。被告2012年加入警隊,曾於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工作。本案涉及10宗被告曾負責調查的案件,報案日期橫跨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15日,涉及「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盜竊及勒索案件。
其中針對被告的「偽造」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1月4日至11月5日在香港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日期為2022年11月5日據稱由周嘉敏作出的口供,但事實上周沒有作該口供,意圖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被告的上司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控方指,警方曾聯絡涉案女事主,對方當時表示不追究,但因事忙未能短時間內到警署提供「不追究陳述書」,被告則表示將會以周已作「口頭承諾」不追究案件為基礎處理。被告翌日向上級簡報時虛假地表示,周已簽署「不追究陳述書」,建議終止調查。警方及後調查時發現檔案內有一份據稱由周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但實際上周沒有簽署該文件。
有八旬老翁損失26萬報案後被指「不追究」
至於「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月6日與2023年7月28日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一名警員,在9宗被警方調查的案件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行為不當,不誠實地向上級作出虛假陳述,表示投訴人不再追究案件,引致該些案件被終止調查。
警方調查後發現,該9名報案人均表示沒決定不追究案件,當中4人表示從未簽署「不追究陳述書」,而警方調查時未能找到相關的「不追究陳述書」。另外5人曾簽署陳述書,但均是按被告指示簽署,有人不諳中文,亦有人在沒有仔細閱讀文件下便簽署,報案人均沒有收到警方表示終止調查的信件。涉案10名事主與被告的8名上司均出庭作供,暫委法官黃國輝裁定所有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
法官指涉案的報案人均是一般市民,損失由數百元至逾26萬元不等,全部供稱沒有提供「不追究口供」。法官指9人必然清楚自己有否錄取「不追究口供」,比對日子可見,9人錄取報案口供至「不追究口供」上報稱的錄取時間,相距14日至2個多月,其中一名八旬老翁損失逾26萬元,但其「不追究口供」的日期僅距報案日18天,法官直言難以相信報案人會在「咁短時間」提出不追究,各人就如庭上供稱仍想繼續追究損失。法官指被告是該案唯一調查警員,其上級、警方總務室人員、同隊其他調查人員均沒理由干涉案件檔案,唯一無可抗拒推論是被告製造該份「不追究口供」,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咩都無晒」望減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服務警隊11年,多次獲嘉許,同時呈上被告在2019年「踏浪者行動」中獲得的嘉許證書;另透露被告於今年5月確診甲狀腺癌,手術後切除甲狀腺組織,同時需終身服食甲狀腺補充劑,形容被告「工作肯定無咗,健康都無埋」、「咩都無晒」,望法庭就此酌情減刑。
此外,被告的求情信就指,在案發時需獨力處理80宗案件,而每人承受壓力能力不同,被告指自己當時無法勝任工作,申請調隊及投考其他政府部門均不成功,因而愚蠢犯事。辯方另指出,涉及的兩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就控罪一被告行為對警隊、公眾及報案人均沒有造成「最嚴重傷害」,望法官可酌情減刑;另就控罪二,被告非涉及貪污及透露內部資料等行為,同望法庭可就此作減刑。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案件至12月31日判刑,並向被告指「監禁係大多數」,期間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被告就作出點頭,並在散庭前向親友豎起手指公。
案件編號:DCCC20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