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經過156天的審訊,今(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全部罪名成立。黎聞判後未見有特別表情,專心望向法官席,並在散庭後向律師示意待會見面。法官又下令,案中各被告於明年1月2日下午把書面求情存檔法庭,並押後至1月12日聽取求情。
黎智英今身穿灰色西裝外套、淺綠色冷衫、白色裇衫,架黑框眼鏡進庭,進庭時向家人揮手露齒笑,精神看來不俗,黎太及其兒子也有揮手打招呼回應。黎在等待開庭期間,一直望向公眾席;開庭後,黎就戴上耳機聆聽法官讀出判決內容。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就裁決頒下855頁判詞,指黎智英為制定《蘋果日報》編採政策的「舵手」,高層沒有絕對編採自主,刊出報道和評論立場須與黎一致,而涉案161篇文章均展現濃厚敵意和偏見,並把中國共產黨、中港政府描繪成蓄意傷害港人的敵人,鼓吹仇恨。法官又認為,黎執意以西方價值「同化」中共,冀令中共管治不穩,終極目標是結束中共統治或令習近平下台,裁定黎利用《蘋果日報》持續損害中港政府威信,超越法律容許之程度。
判詞又指,「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雖採較間接及更隱晦方式發言,但大量證據顯示黎續實行請求外國制裁計劃,《蘋果》管理層明知並自願跟隨,法官並以黎智英的英文直播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作例,指節目是黎用以影響公眾輿論,節目在「國安法」實施後即推出,黎的反中立場滲透每集節目中,並望外國能對香港抗爭運動提供協助,認為黎即使面對「國安法」,仍堅決繼續推動抗爭,沒有停止請求外國制裁,仍是串謀主腦。
接納證人指黎是「不放手」的老闆
3名法官先在判詞中,表明接納《蘋果》編採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及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的證供,形容黎是「不放手」的老闆,深入參與《蘋果》營運,不時下達編採指示或方向,而張劍虹是執行其指示的主要人員,並借張的供詞稱黎智英是「《蘋果》的舵手」;法官又接納編採高層與黎智英享有相同或相似政治取態,黎不止視陳沛敏為同事,更視為朋友。
法官認為,各人的證供反映黎的政見,對《蘋果》編採政策和選取專欄作者準則具重大影響,屬「指導原則」,又指雖然通訊群組記錄沒顯示黎給予編採指示,但法庭信納控方證人指相關記錄只是「飯盒會」討論重點整合,並不完整,不會削弱證人供詞可信性,接納張劍虹及陳沛敏指,即使《蘋果》訂立編輯室約章,不代表他們可向黎說「不」,「編採獨立」實際只是廣告及新聞報道分隔,法官並指楊清奇庭上以「鳥籠自主」的比喻生動,準確寫實描述《蘋果》營運方式。
判詞續指,「國安法」實施前後,黎一直利用《蘋果》作平台散播其政治思想及實現其政治目的,又指早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開始時,黎已密切關注相關新聞,外國尤其美國對港之反應,又關注《蘋果》社論及論壇版之文章,反映黎希望《蘋果》評論文章與其政治立場一致;黎並會每日翻閱《蘋果》,留意及跟進英文版報道。
判詞指,法官逐一審視涉案被指煽動的161篇文章,認為文章一致展現對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政府的濃厚敵意和偏見,將中港官員嘲弄貶損,鼓吹針對官員的仇恨,即使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被撤回後,仍有文章公開呼籲公眾反抗政府,又在國安法生效前,請求制裁香港政府高官;國安法實施後,專欄作家仍以間接方式表達希望實施制裁,並特別點名黎智英的專欄「成敗樂一笑」中多篇文章,認為黎容許這些煽動文章刊登,是為延續反抗港府的運動。
鑑於黎對《蘋果》編採政策之影響力,裁定黎利用《蘋果》實現其反中計劃,而黎一直支持西方價值,視中國在中共治下崛起,是對美國主導下世界秩序構成威脅,認為西方世界應團結對抗中國,指黎智英的終極目標是更替中共政權,執意改變中共價值迎合西方,制衡中國在亞洲地區及全世界的影響力,期望中國不再由中共統治或至少習近平下台,又嘗試透過他與外國人士之關係,影響外國對中港之外交政策。
法官在判詞中認為,涉案文章普遍支持黎上述立場,裁定黎利用《蘋果》持續損害中央政府的正當性及權威、中港政府與香港人民的關係,超越法例所容許程度;又裁定相關編採高層完全知悉黎智英的反中立場及他損害中央政府威信之盤算,但仍自願配合黎行動,成為串謀一分子。
判詞指黎至少知悉國安法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罪行
就本案第二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官在判詞中認為,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就已透過《蘋果日報》、其Twitter帳號及在外國媒體刊登的文章和受訪,公開呼籲對中國及港府高級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黎作供時承認大部份有關行為,而《蘋果》管理層知情及有意參與其中,發布公開呼籲制裁的文章,因此相關串謀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前已達成。基於黎曾向時任《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指出,不能魯莽而要想出好策略應對「國安法」,加上黎曾向李兆富提及呼籲制裁或太危險,有機會被當局當作「顛覆或勾結外國勢力」等證據,故毫無疑問認為黎至少知悉「國安法」訂立的勾結外國勢力罪行。
判詞認為,「國安法」實施後黎雖採取較間接隱晦方式發表言論,又降低言辭激烈程度,但有大量證據顯示他續表達反中立場,實行其請求制裁計劃,而《蘋果日報》管理層明知並自願地採取相同做法。
此外,判詞又指黎智英的英文直播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是用作影響公眾輿論的手段,望外國能夠對香港的抗爭運動提供協助,節目並在「國安法」實施後不久推出,認為黎的反中立場滲透每集節目中,黎即使面對國安法,仍堅決繼續推動抗爭,只是調整策略,雖然那是黎的節目,但在《蘋果》各平台發布,被推廣及由《蘋果》提供技術支援,若沒有《蘋果》高層及公司同意,節目不可能如此發布,《蘋果》高層當時均清楚知道黎的意圖及請求制裁的行動,即使曾採取措施以免觸犯「國安法」,仍選擇跟隨黎行事及有意協助。
至於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法官認為他試圖在「灰色地帶」運作,採取隱晦方式降低法律風險,惟只是形式上改變策略,實質意圖未變。基於各種情況,裁定黎在「國安法」實施後,沒停止請求外國制裁,並非實質調整,只是變得更隱晦,黎依然是串謀主腦;而3間跟蘋果關聯公司,判詞指黎智英、張劍虹、陳沛敏、Royston、羅偉光及張志偉均為首兩項控罪共謀者,他們共同作公司董事,代表及主導公司方向,依據「歸因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各人在相關控罪上之意圖亦成為相關公司之意圖,因而裁定3間公司亦罪成。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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