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案發時只有16歲的青年,涉於2020至2022年間篡改國歌歌詞,並在網上發佈以粗口哼唱的國歌旋律影片及具煽動性帖文,承認舊煽動罪及侮辱國歌等4罪,原被判入教導所;青年就刑罰提上訴,案件周四(18日)在高院開庭聆訊,法官黎婉姫聽畢陳詞後,認為本案特殊,即日裁定上訴人得直,撤銷教導所令,下令即時釋放,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上訴人為案發時16歲徐姓男生,現年已21歲。徐於2022年11月23日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舊煽動罪)、「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共4罪,同年12月18日被總裁判官蘇惠德判處入教導所,他在服刑7個月後,於2023年7月19日向高院申保釋獲批。不過,徐去年8月因管有大麻草,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成,判處15個月感化令。
徐原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但案件一直押後,以等待「快必」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的終極上訴結果。「快必」今年3月被裁定終極敗訴後,徐之後放棄就定罪提上訴,只就判刑上訴。
徐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指根據案例,教導所平均羈留時間為18個月,但自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涉危害國安罪行被告人均需在教導所羈留最長即36個月時間。而上訴人因本案被捕後,曾被羈留兩個半月,早前並在教導所服刑7個月,其後獲批保釋,現已離開教導所逾兩年,如法庭維持原判,徐須返回教導所,惟不知早前的7個月會否被計算在內。
法官於3個月內頒判詞
法官黎婉姫引《教導所條例》指,徐於2022年底判刑至今已逾3年;另《勞教中心條例》列明,不可判徐入勞教中心。上訴方同意指「就算入(教導所)一日都好」,認同法庭無權把徐判入勞教中心,而餘下判刑選項因上訴人現年21歲,不能判入更生中心,判罰款則過輕。
律政司一方就對《教導所條例》有另一解讀,認為只要是未「坐滿」3年,被判刑人士都可返回教導所,只是「點坐都不可以多過3年」,惟不論如何,因教導所只適用於年滿14至未滿21歲的被告,故最終結果「殊途同歸」,都非合適判刑選項。
上訴方再列出涉及侮辱國歌案件的判刑,被告分別判監8星期及被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指原審裁判官雖然指網上傳播性較大,但其他案件被告均在現場侮辱國歌,展示其決心,而原審裁判官指徐犯案歷時約28個月,但舊煽動罪的檢控時限為6個月,而涉案大部分內容於檢控期限外的6個月前發布,只是沒有下架而被視為持續發布,呼籲法庭不要忽略徐已接受7個月羈留式訓練,望可判處短期監禁刑期或緩刑,強調涉案罪行在案發時均可獲緩刑,重申緩刑令已具足夠阻嚇性。
黎官最後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宣布撤銷教導所令,上訴人可即時獲釋,並將於3個月內頒判詞。
案件編號:HCMA8/2023(WKCC3506/2022)